天津北方網訊:養牛需要專門的農場,如果是把牛放在別人家的農場來養引發了經濟糾紛該怎麼辦呢?近日,津南區人民法院就調解了這樣一起案件。
原告與被告是親家,平日關系甚好。原告系養牛大戶,並有一養牛場。被告花31萬餘元自內蒙古呼倫貝爾市購買22頭西門塔爾牛,在原告同意下運至原告養牛場內飼養。其中一頭牛因病死亡,被告將剩餘21頭牛賣出,共賣得45萬餘元。原告找到被告協商養牛費用,協調不成,訴至法院。
原告稱,被告說沒地方養牛,自己答應先放在牛場15天應急,但被告一直沒把牛拉走,直到一年多後纔賣掉牛。養牛產生的飼料、藥品、水電等費用及被告在養牛場的生活費,共計24萬餘元。被告則表示,原告多次邀請自己和他一起養牛,這次買的牛和原告的300餘頭牛在養牛場一起養,自己不僅負責整個養牛場全部牛的飼養,還替原告種植他家的600多畝地,自己賣每頭牛毛利潤6000多元,原告主張24萬餘元,照這個算法,不但要把毛利潤全都給原告,還要倒貼錢。
調解初始,雙方互不相讓。承辦法官站在雙方當事人角度,通過『背對背』的方式耐心闡述利弊。首先,原告申請對養牛花費進行鑒定,但牛已售出,無鑒定基礎,原告訴請費用難以確定;被告稱另行起訴原告支付養牛及種地的人工費,如果本案可以調解解決,可避免另行訴訟。此外,雙方系親家關系,更應該互諒互讓,調解是化解矛盾的最好方式。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均作出讓步,且調解金額差距越來越小。法官趁熱打鐵,反復釋法析理。最終,雙方握手言和,被告當庭給付原告養牛產生的各項費用共計20000元,被告也不再向原告主張養牛及種地等產生的人工費。兩家人恢復了往來,生活回歸了正軌。(津雲新聞編輯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