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斗圖的朋友們:要當心表情包變成『侵權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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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作者: 編輯:鄧坤偉 2024-04-28 08:36:13

內容提要:近些年,從『葛優躺』到『洪荒之力』,根據名人形象照片或是影視劇照演繹而來的名人形象表情包在社交媒體上屢見不鮮,糾紛也隨之而來。既存在名人向表情包作者或是使用者主張侵害其肖像權的情形,也涉及表情包作者向使用者主張侵害其著作權的糾紛。

網絡時代,大家都習慣在社交軟件中用表情包來表達情緒、態度。

近些年,從“葛優躺”到“洪荒之力”,根據名人形象照片或是影視劇照演繹而來的名人形象表情包在社交媒體上屢見不鮮,糾紛也隨之而來。既存在名人向表情包作者或是使用者主張侵害其肖像權的情形,也涉及表情包作者向使用者主張侵害其著作權的糾紛。

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就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件,因為未經授權在公眾號中使用了一張表情包圖片作為汽車銷售推廣圖片,某汽車銷售公司被告上了法庭。

2022年10月,廈門某科技有限公司發現廣州某汽車銷售商的微信公眾號上使用了一張名為“洪荒之力”的表情包圖片來作為某汽車品牌的銷售推廣圖片,而在此之前,廈門的這家公司剛剛獲得這張表情包圖片的著作權。

廣州互聯網法院法官 戴瑾茹:本案的圖片是源自一張照片,這個照片是一位名人在接受采訪時的一個畫面。本案當中圖片的原作者就是根據這個畫面繪制了一張圖片,原作者在繪制完圖片之後,將圖片的著作權是授權給了原告。

廈門某科技公司於是將未經授權在網絡上使用這張“洪荒之力”表情包圖片作為銷售推廣文案的廣州某汽車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1萬元。在庭審中,廣州某汽車公司作為被告辯稱,案涉的這張表情包圖片取材自一位體育名人的采訪照片,並不能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被告訴訟代理人:涉案的作品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這個作品,因為它是涉嫌到了使用名人的肖像權,所以一個真人素材類的表情包不能夠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針對被告的抗辯,原告當庭出示了案涉圖片的作品登記證書以及原作者的著作權轉讓協議。被告在庭審中還表示,原作者曾在社交平臺上留言感謝網友轉發他的表情包圖片,因此被告有理由進行合理使用。

被告訴訟代理人:原來的作者已經在網上留言,說謝謝很多人轉我的表情包,等於說他已經同意公眾轉發他的表情包,已經進入了公眾領域,不屬於受法律保護的一個知識產權了。

法庭裁定被告侵犯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 賠償525元

自媒體時代,表情包兼具表達與娛樂效果,是網絡社交的主流文化元素,表情包也受法律保護,其中有些是不能隨意創作和使用,不然表情包就變成了“侵權包”。

上面案件中涉及的源自名人照片的表情包圖片是否可以隨意使用?制作使用表情包如何避免侵權?先進入第一個問題,看看法院的裁決。

法院認為,認定構成作品與否的關鍵在於是否具有獨創性,案涉圖片是從名人形象照片演繹而來,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權利應另行認定,不是判斷是否構成作品的直接因素。

廣州互聯網法院法官 戴瑾茹: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以及科學領域有獨創性,並且能夠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它保護的是一種獨創性的表達。本案當中原告的圖片雖然源自一個名人的照片,但是它並不是原樣復制,它的線條很簡單,表達很清晰,色彩和構圖方面也是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的,因此是可以認定為一個美術作品。

原告某公司經圖片作者授權,獲得案涉作品包含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著作財產權。法院認為,被告某公司以公之於眾的方式將案涉作品展示在開放性的、不特定的、任何人均可瀏覽的網絡平臺上,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案涉美術作品,侵犯了原告某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廣州互聯網法院法官 戴瑾茹:雖然是說原告自己本身就是原權利人本身,他是在網上說有感謝大家使用他的表情包,但是在發表的頁面也同時標注了非商業性使用以及禁止演繹。被告是在一個銷售汽車的推文當中使用,那明顯就是一個商業性使用,並且被告是為了銷售這個商品,也對圖片進行了一定修改。因此法院是沒有采納被告的抗辯意見,認為被告是構成了侵權,需要賠償一定的損失。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廣州某汽車銷售公司侵犯了原告廈門某科技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賠償原告廈門某科技公司525元。

通過侵權而演繹形成的“作品”受法律保護嗎?

在這起案件中,使用者認為該表情包本身涉嫌侵權,表情包作者不享有相應著作權利,這就涉及著作權法中的演繹作品問題。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屬於演繹作品。那麼通過侵權而演繹形成的“作品”能否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法官介紹,實踐中,演繹作者未獲許可對原作品進行演繹,若不存在法定免責事由,一般屬於侵權行為。本案中,案涉表情包圖片是在名人形象照片基礎上進行的再創作,並非名人形象照片的原樣復制,其具有獨創性,屬於演繹作品。但同時可能涉嫌侵權演繹。

廣州互聯網法院法官 戴瑾茹:案涉的表情包,因為它是源自於名人的形象的圖案,那麼因為它沒有得到原圖的原作者,包括照片作者的授權,也沒有得到名人的授權,因此它本身有可能會涉嫌到侵犯名人的肖像權,同時也可能會侵犯了原攝影者的著作權。但是由於這個圖片當中的一些獨創性表達已經形成了一個新的作品,它是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的,但是對它的保護的范圍僅限於它的獨創性的內容。

制作使用表情包如何避免侵權?

因為沒有得到名人和拍攝者的授權,因此這個表情包可能會涉嫌侵犯名人的肖像權,侵犯了原攝影者的著作權。

表情包當中的一些獨創性表達已經形成了一個新的作品,因此它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是對它的保護范圍僅限於它獨創性內容的這一部分。

那麼當表情包成了“侵權包”,你還敢斗圖嗎?制作使用表情包如何避免侵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他人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表情包的行為,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權人的署名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修改權、改編權等。

法官提示,根據名人形象照片或是影視劇照進行獨立創作,若創作成果符合著作權法的獨創性要求,那麼相應的智力成果應當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作者也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但由於該作品既可能涉及名人肖像權,又可能涉及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故在使用該作品時,應當注意獲得相應授權。

廣州互聯網法院法官 戴瑾茹:我們現在還看到一種情況,比如說我使用靜態或動態表情包,添加了一些我自己的言語,而這些用語可能會存在一些污名化的現象,那麼這種情況它可能就不僅涉及一個肖像權的問題了,它還可能會涉及一個名譽權的侵權。

   原標題:@愛斗圖的朋友們,當心表情包變『侵權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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