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為優化交通運輸領域營商環境,近日,天津市執法總隊依據相關規定,起草了《天津市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辦法”共4章26條,涉及公路路政、道路運政、城市客運、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等領域。
天津市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天津市交通運輸領域減輕行政處罰清單
天津市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交通運輸領域營商環境,激發交通運輸市場活力,規范我市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告知承諾制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天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交通運輸部關於建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規范化長效機制的意見》等規定,結合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單位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違法行為輕微沒有危害後果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及時改正(以下簡稱“輕微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或者對符合減輕行政處罰條件的當事人,依法予以減輕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應采取由當事人簽訂承諾書等形式,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自覺守法。
第四條 天津市交通運輸領域實行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和減輕行政處罰清單制度。
第五條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制定並公布《天津市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見上圖(以下簡稱《免罰清單》)和減輕行政處罰清單見上圖(以下簡稱《減輕處罰清單》)明確具體免罰、減輕處罰事項、適用條件等內容。
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對免罰清單、減輕處罰清單內容,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經委法制部門同意後,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免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屬於《免罰清單》列明的免罰事項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實施免罰:
(一)嚴格遵守立案、調查取證等法定程序;
(二)確認是否符合《免罰清單》中的適用條件;
(三)由當事人自願簽訂《天津市交通運輸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告知承諾書》;
(四)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七條 屬於免罰事項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應對當事人是否為初次違法進行詢問,並查詢有關數據,經詢問、查詢,當事人無同一違法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當事人主動承認存在因同一類別違法行為被實施過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應進行調查確認,確認違法行為確實存在後,應不予認定為初次違法。
執法人員應在《案件調查報告》中對查詢情況進行記錄,並將查詢證明材料、詢問筆錄歸入執法案卷。
第八條 辦理免罰事項案件,應加強釋法說理,向當事人宣講法律法規,使當事人充分認識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等。
第九條 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包括限期改正、立即改正等)的,改正的內容應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條 責令限期改正的具體期限,應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和當事人承諾改正的期限進行確定。
《天津市交通運輸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告知承諾書》中的責令改正期滿,當事人未將改正情況相關材料送交執法單位的,執法人員可以通過電話等方式告知當事人及時送交,講明未送交的後果,並記錄在案。
因當事人下落不明等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核實的,執法人員應如實記錄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當事人已經改正違法行為或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執法人員應進行核查,記錄改正情況。
第十二條 執法人員應在《結案報告》中對當事人改正情況進行說明。
第十三條 辦理免罰事項案件,應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簽訂承諾書後,各案件承辦部門應及時制作結案報告並歸檔,同時按照執法監督平臺錄入要求及時歸集上傳數據。
第十五條 免罰事項案件線索來源於實名舉報、其他部門移送或者上級交辦等途徑的,應將處置情況及時反饋案件線索來源方。
第十六條 在辦理免罰事項案件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符合免罰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免罰案件辦理程序。
第十七條 對未列入《免罰清單》,但屬於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其執法程序可參照本章執行。
第三章 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或可以減輕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據其規定減輕處罰。
第十九條 執法單位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屬於減輕處罰清單事項,符合減輕處罰清單中的條件,應當按照規定條件依法減輕處罰。
第二十條 執法單位應當結合案件辦理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減輕罰款的具體數額。
第二十一條 減輕處罰案件應當嚴格遵守立案、調查取證等法定程序,確保案件辦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准確。
第二十二條 在辦理減輕處罰案件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符合減輕處罰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減輕處罰辦理程序。
第二十三條 減輕的行政處罰種類與原處罰應當屬於同一處罰種類。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執法辦案系統等查詢,未發現當事人兩年內有同一性質違法行為被查處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第二十五條 對有證據證明嚴重危害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不得免予行政處罰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關於印發天津市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津交發〔2022〕170號)同時廢止。
本次公示時間為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歡迎廣大市民提出寶貴意見。如您有意見和建議,請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意見(建議)和理由,並在征求意見期間通過電子郵件或書面信函反饋。
電子郵件:請發送電子郵件至 zfzdzfzhsyw@tj.gov.cn
書面信函:郵寄至天津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地址及郵政編碼:天津市東麗區津漢公路899號,300300(津雲新聞編輯孫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