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即將到期的《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調整了公租房申請收入准入標准,並明確申請家庭輪候期不超過5年,輪候期內連續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但未配租的家庭,可以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是指通過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提供實物住房等方式,對本市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給予保障和對非本市戶籍環衛、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困難職工給予精准保障。公共租賃住房通過集中新建、配建、收購、改建、長期租賃、社會捐贈等多種途徑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住宅型住房,也可以是宿捨型住房。
市人民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存量房源,原則上在市內六區、環城四區之間統籌調配使用。濱海新區、市內六區、環城四區人民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配租使用,也可與其他區調劑使用。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在滿足保障對象基本住房需求後,可以按照規定統籌用作其他保障性住房。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以30平方米至45平方米為主,最大不超過60平方米。戶型設計應當符合功能齊、配套全、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學利用空間,具備基本居住功能。宿捨型公共租賃住房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宿捨建築設計規范。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不超過5年。輪候期內連續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但未配租的家庭,可以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家庭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交納租房保證金。符合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標准交納租房保證金;其他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0元的標准交納租房保證金,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並委托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積金業務承辦銀行按月提取。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期間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以及承租家庭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發生的水、電、氣、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由承租家庭承擔。
本市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經濟租賃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管理。本辦法施行前已配租的廉租住房、經濟租賃房繼續按照原承租條件、配租標准、租金及物業管理費標准執行。未配租或已騰退的廉租住房、經濟租賃房,面向符合住房租賃補貼(一類)條件的家庭配租,租金標准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記者 李文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城鎮家庭,可以申請濱海新區、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公共租賃住房:
1 具有本市濱海新區、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居民戶籍,符合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家庭。
2 具有本市濱海新區、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居民戶籍,上年人均年收入4萬元及以下、人均財產11萬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2平方米及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滿18周歲及以上單人戶)。經民政部門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不再核查收入、財產情況。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
2025年8月29日
意見反饋
szjwzfbzc@tj.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