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取不義之財 身陷犯罪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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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今晚報 作者:常健 編輯:靳永鋒 2026-01-22 09:27:39

內容提要:不法分子通過線上接單,幫助詐騙分子收取線下被騙現金這一行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津南檢察院依法對張某、王某提起公訴,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我們按照事前安排的,在指定地點等被害人,看見他把錢放下離開後,就趕緊過去取錢。”不法分子通過線上接單,幫助詐騙分子收取線下被騙現金這一行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津南檢察院依法對張某、王某提起公訴,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2025年5月,張某、王某等人合謀在某即時通訊App上主動對接“接黑錢”業務,專門為上游犯罪組織接送裝有詐騙贓款的現金包裹,張某負責在群組內承接訂單,籌備專用聯絡工具,對接上游組織確認任務細節,待包裹接收後統一將贓款回款給上家,掌控整個作案流程;王某化身“執行員”,籌備作案車輛,提前對取件地點踩點,與被害人對接現金包裹位置並到場取件。兩天作案4起,接收17.22萬元現金,獲利數千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津南檢察院依法審查認為,張某、王某等人明知所接收的現金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仍通過分工協作轉移涉案贓款,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本案不僅揭露了電信詐騙與線下贓款轉移結合的新手法,更警示公眾:任何要求脫離正規渠道進行線下現金交易、放置財物的“調查”或“解凍”指令,都是騙局;任何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協助、轉移資金的行為,均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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