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法律清理工作情況和有關法律和決定處理意見的報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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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新華網 作者: 編輯:鄧坤偉 2026-03-10 08:24:30

內容提要:全國人大常委會3月9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法律清理工作情況和有關法律和決定處理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大常委會3月9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法律清理工作情況和有關法律和決定處理意見的報告》。報告摘要如下:

按照《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要求和全國人大常委會2025年工作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法工委”)開展了法律清理工作,起草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法律清理工作情況和有關法律和決定處理意見的報告》。2026年2月,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了這一報告,並決定將這一報告提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現將法律清理工作情況和有關法律和決定處理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於法律清理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發揮法律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把立法工作擺到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位置,作出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引領立法工作取得歷史性成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統籌立改廢釋纂,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健全國家治理急需、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備的法律制度,推動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更加科學完備、統一權威。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達到更高水平”的目標任務,對深化立法領域改革作出部署。針對法律體系內部存在的一些不適應、不協調的情況,深入開展法律清理,有利於推動立法工作與時俱進,建設更高水平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關於法律清理的總體考慮

本次法律清理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以憲法為根本依據,堅持問題導向、全面梳理、尊重歷史、分類施策、精准處理的原則,著重解決不能適應新形勢新需要、影響法律體系內部協調統一的相關法律、法律解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包括涉及法律實施的決定、決議、辦法、方案等)的效力問題,進一步增強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

本次法律清理工作不涉及法律的修改完善問題;對確需修改完善的法律,可以通過法律修改程序予以解決,包括全面修訂、部分修改、打包修改等修法方式。

三、關於法律清理有關工作情況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部署,常委會法工委研究起草了《關於開展法律清理的工作方案》,報經常委會領導同志同意,於2025年4月啟動了法律清理工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監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開展法律清理工作的通知》,請各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別梳理研究,提出清理意見。各單位提出的清理建議共涉及法律4件、法律解釋2件、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68件。

常委會法工委成立法律清理工作專班,多次組織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相關工作;對各方面提出的清理建議逐條研究,通過召開座談會、深入調研等方式,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對法律清理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取得廣泛共識。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法律清理工作情況和處理意見的報告》,分為不同情況,提出了需要清理的法律、法律解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共139件。

2025年12月,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法律清理工作情況和處理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對104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法律解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宣告失效;其餘35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的效力問題,按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並作出決定。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要求,常委會法工委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起草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法律清理工作情況和有關法律和決定處理意見的報告》。2026年2月,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了這一報告,決定將這一報告提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並作出決定。

四、關於本報告提出的法律清理范圍和處理意見

需要清理的35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包括四種情況:

(一)有關機構設置和職權的決定,已執行完畢,事實上已經失效的5件;

(二)在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經濟社會發展中曾經發揮重要作用,但已經不適應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應停止施行的2件;

(三)有關選舉和決定任命辦法、表決辦法、通過議案辦法,已執行完畢,事實上已經失效的20件;

(四)有關代表名額分配、代表選舉的決定,已執行完畢,事實上已經失效的8件。

對上述35件法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建議宣告失效。在上述失效的法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有效期限內,根據該法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作出的有關決定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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