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鄰水縣67歲男子倪某因在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非法捕撈,被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男子釣7條魚獲利50元被判刑”迅速衝上熱搜,不少網友第一時間發出質疑:就為了50塊錢,至於判刑嗎?
這種疑惑不難理解。乍看之下似乎是“殺雞用牛刀”。但這個案子的關鍵,真不在獲利50元。法院認定倪某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依據有三個:禁漁區、禁漁期、禁用工具。他釣魚的讓水湖河段,屬於大洪河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該區域實行常年禁捕。作案時間是2025年9月和10月,正好撞在長江流域禁漁期內。他用的“真餌復鉤”,俗稱爆炸鉤、翻板鉤,鉤子數量在7個以上,被農業農村部明確列為禁用漁具。
法律之所以把這三條紅線畫得這麼嚴,是因為長江漁業資源已經脆弱到經不起折騰。真餌復鉤下水,一次能掛住多條魚,魚鉤對魚體造成貫穿傷,就算放回去也很難活。在魚類繁殖季節使用這種工具,對種群的影響可能是毀滅性的。說白了,定罪不看釣了多少魚、賣了多少錢,而是看捕撈地點、時間、工具是否觸犯法律禁令。
有網友認為盜竊500元尚不構成刑事立案標准,售賣50元漁獲卻被判刑,有失公平。這種類比並不成立。一條處於產卵期的魚,其生態價值與資源繁衍價值,遠遠超出其市場售賣價格。法律針對不同法益設定不同認定標准,這不是雙標,而是基本的立法邏輯。
此外,還有一點容易被忽略:倪某並非偶然違規。他2025年9月已實施非法捕撈並售賣漁獲物牟利,2025年10月再次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捕撈。如果他只是用普通釣竿休閑釣魚,自己吃或者送朋友,根本不會走到刑事這一步。一旦涉及買賣,性質就變了,從違規變成了犯罪。
有人質疑,為了這麼小的案子動用司法資源,值得嗎?反過來想,如果小案子都不管,禁漁制度就成了擺設。今天睜只眼閉只眼,明天就有人用更大的網、更狠的工具。倪某被判的是緩刑,不用實際坐牢,但會留下案底——這個處罰力度不算重,剛好起到懲戒和警示的作用,也是一次生動高效的普法教育。
這個案子給釣友們提個醒:堅決不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禁釣區域垂釣;嚴格使用一竿一鉤或一竿雙鉤的合規釣具,堅決杜絕爆炸鉤、翻板鉤、串鉤等禁用漁具。如果不清楚當地垂釣管理規定,出發前花幾分鍾查詢相關政策,或向漁政部門諮詢確認,以便合法垂釣,安心休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