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接受張亮辭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的請求,接受劉春波辭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報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張亮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職務相應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