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患病後找保險公司理賠遭拒? 保險代理人操作疏忽致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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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今晚報 作者:常健 編輯:靳永鋒 2026-05-22 10:34:15

內容提要:妻子因病住院,楊某某想起曾為妻子投保過醫療保險,不料申請理賠時卻被告知『合同從未成立』。明明有代理人的操作記錄,為何保障落空?津南區法院審結的這起人身保險合同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為消費者敲響警鍾。

妻子因病住院,楊某某想起曾為妻子投保過醫療保險,不料申請理賠時卻被告知“合同從未成立”。明明有代理人的操作記錄,為何保障落空?津南區法院審結的這起人身保險合同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為消費者敲響警鍾。

2019年12月,某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孫某某向楊某某推薦,建議以楊某某為投保人、其妻郭某某為被保險人,投保一份醫療保險。楊某某同意後,向孫某某提供了相關信息,孫某某操作後告知楊某某投保成功。

2022年,郭某某患病,楊某某聯系孫某某辦理保險理賠事宜時纔發現,因孫某某操作疏忽,郭某某醫療保險的投保流程並未完成。最終保險合同未能依法成立,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賠。協商未果後,楊某某、郭某某將某保險分公司及孫某某訴至津南區法院,要求支付醫療費4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代理人孫某某在為投保人、被保險人辦理保險合同過程中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在未確認好全部投保流程完成、保單簽發等重要事宜時,便告知投保人已完成投保流程,讓投保人誤認為保險合同已成立。

孫某某的疏忽導致郭某某因此喪失保險保障,其行為構成締約過失。孫某某系保險公司代理人,其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失行為,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楊某某、郭某某在合同締約過程中以及此後至郭某某患病時始終未交納保費,且從未向孫某某及保險公司提出過異議,亦存在一定過錯。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法院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楊某某、郭某某醫療費損失50000元,該案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投保人購買保險的目的在於獲得未來的風險保障。

保險代理人作為專業從業人員,在締約過程中負有更高的審慎注意義務,應當確保投保流程完整、合同有效成立。廣大消費者在投保時務必主動審核投保單信息,確認合同生效狀態,保留繳費憑證及相關溝通記錄,不要輕信“投保成功”的口頭告知。保險機構應加強對代理人的專業培訓與日常監管,規范投保操作流程,避免因內部管理漏洞損害客戶合法權益,引發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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