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網絡主播相互辱罵誹謗被行拘 網警最新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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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作者:張崗 編輯:付勇鈞 2026-06-13 09:20:26

內容提要:隨著網絡社交媒體不斷發展,許多生活中的暴力行為會通過網絡傳播發酵,例如在網絡平臺上編造謠言和惡意攻擊等行為,不僅傷人傷己,更容易形成網暴,變成傷人的利器。近日,浙江湖州網警偵辦了一起2名網絡主播在短視頻平臺相互辱罵誹謗的案件。

隨著網絡社交媒體不斷發展,許多生活中的暴力行為會通過網絡傳播發酵,例如在網絡平臺上編造謠言和惡意攻擊等行為,不僅傷人傷己,更容易形成網暴,變成傷人的利器。近日,浙江湖州網警偵辦了一起2名網絡主播在短視頻平臺相互辱罵誹謗的案件。

經查,網民陸某某(男,44歲)、陳某(女,57歲)二人因私人矛盾,在短視頻平臺,以發布短視頻、直播等方式,發布大量帶有侮辱性、攻擊性言論,公然相互詆毀、辱罵、誹謗以“泄憤”,相關視頻、言論在網絡平臺傳播,轉發數量過萬,引起大量網民關注,嚴重擾亂網絡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目前,屬地公安機關已依法對陸某某、陳某二人予以行政拘留,其賬號已被依法關停。

以案釋法

互聯網時代,人人都有在平臺表達自我的“話語權”,但是誰也不能突破法律的紅線。圖一時之快、泄一己之私,對他人造成名譽損害,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都會受到相應處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規定,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網警提示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要正確利用社交軟件等網絡工具,發表的內容不可突破法律紅線和道德底線,否則,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影響的同時,自己也要對錯誤行為付出代價。

在利用網絡自媒體進行直播或發布相關信息時,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起營造一個文明、健康和清朗的網絡空間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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