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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天津市區將飲用黃河水。天津市區自來水廠直接從海河取水,為做好向海河輸水河道及北大港水庫的保水護水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南運河(九宣閘至上改道閘,三元村閘以下)、子牙河(十一堡閘以下)、海河(二道閘以上)、北運河(屈家店閘以下)、衛津河(南京路至陳塘莊鐵路支線)、津河、馬廠減河(九宣閘至尾閘)、馬圈引河、北大港水庫、獨流減河十裡橫河、獨流減河北深槽(十米河口至萬家碼頭)、洪泥河為我市引黃輸水河道、蓄水水庫,上述河道兩岸及水庫周邊15米范圍內為引黃水源保護區。
二、引黃保水護水工作實行區、縣行政首長負責制。有保水護水任務的靜海縣、東麗區、津南區、西青區、北辰區、大港區和市內六區,負責對本行政區內輸水河道、蓄水水庫的保水護水工作,要逐級建立保水護水責任制度,切實抓好落實。市水利局、市環保局負責對區、縣保水護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引黃期間沿輸水河道兩岸口門一律封堵,臨時泵點一律拆除,固定泵站泵點一律封泵,未經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封或啟用。
市區降雨一般情況下不得向引黃輸水河道排放,特殊情況須報請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批准。
四、直接從輸水河道、水庫取水的生活、工業及園林綠化等單位或個人,須到市水利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未經許可一律不得擅自取用水。對未經許可擅自取水的,由市水利局按照取水工程或設施的最大引水能力和引水時間(最低以二十四小時計)按計劃供水水費標准的十二倍,對有關單位或個人處以經濟處罰,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各取用海河水作為冷卻水並回排海河的單位,必須在回排前監測水體水質主要指標,合格後方可排放。
六、在引黃水源保護區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污水;
(二)新建排污口;
(三)在堤防、水庫圍堤頂部、灘地或岸坡設立攤群市場及堆放、貯存工業廢渣、建築雜土、生活垃圾、糞便和其它污染物;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油類、酸(鹼)液、放射性固體廢棄物、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有毒有害廢液和工業廢渣、生活垃圾及其它廢棄物;
(五)在水體中清洗車輛和容器;
(六)使用炸藥、毒品或電網捕殺魚類;
(七)放養畜禽或養殖魚類家禽;
(八)在水面洗滌衣物;
(九)船只向水源河道及保護區傾廢、排污或衝洗船艙;
(十)餐廳和娛樂場所營業。
經批准進行水上體育、旅游活動的,必須采取措施,不得對水體造成污染。
違反上述禁止行為的,由市環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門按有關規定查處。
七、沿引黃輸水河道、水庫的單位和居民要支持保水護水人員工作,不得攔截保水護水車輛、船只,不得妨礙和阻攔保水護水人員執行任務。市公安部門要加強引黃沿線治安保衛工作,維護輸水安全。
八、對各區縣發生跑水、漏水、偷水、搶水的,要追究有關區、縣責任人的責任,並按照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經濟處罰,由市財政局從區縣財政收入中扣除。
九、輸水河道、水庫堤防壩?和已封堵口門發生毀損的,所在區、縣要及時進行搶修。對私自扒掘、拆除輸水河道堤防、壩?和已封堵口門等工程設施的,由區、縣政府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十、在引黃沿線水源保護區內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肇事單位或個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並向區、縣環保局報告,區、縣環保局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強制性應急措施,並同時向市環保局報告。
市環保局接到水污染事故報告後,應及時進行監測和調查,並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處理。
十一、全市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保水護水的義務,發現偷水、浪費水、污染水的行為及時向主管部門舉報。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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