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 一居民存放在樓羣存車處的摩托車不翼而飛,這位居民在隨後與存車管理處的保管糾紛官司中,遇到的一個難題是:平日存車時雙方沒有任何收訖手續,存車的關係似乎無法確認。但這宗官司的審理結果卻是,法院以雙方長期的交易習慣確認了雙方保管與被保管的關係。由此,丟車的居民如數得到了摩托車的作價賠償。
王某是天津市河東區景安裏的居民,他的一輛重慶80摩托車近年來一直存放在由德元里居委會開辦的久安樓存車處,王某按月向存車處交納管理費16元。一日,王某之妻將摩托車停放在了存車處指定的保管區域。然而,轉天當王某去取車時卻發現,自己的摩托車丟失了。王某向法院提出了作價賠償摩托車並賠償由此產生的交通損失費900元的訴訟要求。久安樓存車處辯稱,雙方沒有任何手續證明王某在存車處長期存車的事實,並且當日沒人看見王某將車停到了車棚。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居委會所屬存車處在辦理存車業務時,不給居民發放存取車憑證,在收取存車費時也不開具收費收據。但久安樓存車處在法庭質證當中,對王某或其妻存車的事實並沒有異議。由此法院認定:王某作爲所在地居委會片內的居民,將其所有的車輛存放於居委會開辦的存車處,並按期交納保管費,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長期保管合同關係。雙方雖未簽訂書面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未給付被保管人保管憑證,但根據雙方長期的交易習慣,可以確認保管關係存在。保管車輛是在保管期間丟失,所以,居委會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居委會和存車受益單位街道辦事處共同賠償王某車輛損失費2000餘元。(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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