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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擴大幹部工作中的民主,強化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監督,中共中央組織部日前制定下發了《關於推行黨政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見》。
意見對公示對象、公示範圍、公示內容、公示方式、公示時間和公示程序做出了明確規定。凡提拔擔任地廳級以下(含地廳級)委任制黨政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除特殊崗位外,都應列爲公示對象。
意見對如何做好羣衆反映意見的調查處理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公示期間,組織(人事)部門應設立專門電話和信箱,指定專人負責接待羣衆來訪。對羣衆反映的意見要登記建檔。對羣衆反映的問題,要逐件進行調查覈實。調查覈實工作要深入細緻,講究方法。具體調查覈實工作,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對於羣衆舉報涉嫌違紀違法的重大問題,可由組織(人事)部門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共同進行調查。既要注意保護反映情況的羣衆,防止出現打擊報復現象,又要注意保護幹部,反對誣告和無理糾纏。對故意誣告陷害公示對象的,應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嚴肅處理。對調查覈實結果的處理,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對那些基本素質好、有發展潛力的幹部,敢抓敢管、勇於開拓創新的幹部,要看本質、看主流,不能因爲工作中有缺點和不足而影響對他們的使用。對那些思想政治素質差,特別是以權謀私、爲政不廉的人,堅決不予任用。對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的,一經發現,堅決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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