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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州召開的浙江省九屆人大四次會議上,有十一名省人大代表通過提案的方式呼籲,應儘早建立議案承辦責任追究制度,以真正落實人大代表對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權利。
提案列舉了人大代表少數議案遭受冷遇的現象,這些議案被批轉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後,往往被束之高閣,或者久拖不決,以致造成嚴重的後果,給國家人民的利益財產甚至生命安全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而與之相對應的是,那些接受承辦這些提案議案的責任人和責任部門卻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得不到任何處罰。
提案建議,任何政府部門一旦接受承辦人大代表反映社情民意、表達人民呼聲、提示社會問題的議案,就應義不容辭地深入羣衆、深入社會,調查處理、依法查辦,否則就要根據制度追究其責任。
牽頭擬訂這份提案、來自浙江台州市的人大代表張蘊華女士告訴記者,這份提案是在大量事實調查基礎上提出來的。作爲人大代表,付出艱辛工作形成的議案卻被某些部門不聞不問,對此確實不能令人滿意,因此制定這樣一種責任追究制度實屬迫在眉睫。
張蘊華代表說,農村基金會問題在變得不可收拾之前的三年,她和其他一些代表就以議案的形式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過這個問題,並急切呼籲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儘快消除問題的隱患。但未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終致釀成災難性的後果,最後以政府部門用納稅人的錢賠償了事,誰也不負具體責任。
據悉,這份已有十一名人大代表簽名的提案,日前已提交浙江省人代會,本屆會議將按相關程序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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