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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記者向我採訪時談到,有些未成年人的家長,由於其子女就讀的學校距離家較遠,擬在學校附近給孩子租房居住就近上學;也有的家長出於鍛鍊孩子獨立生活能力的考慮,錯誤地認爲,讓孩子單獨生活一段時間是件好事。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例如,被告人王明於1996年10月將一名女學生騙到他單獨居住的房間,將該女生強姦。第二天,當他到學校找該女生“交朋友”時,被女生家長扭送公安局。
讓我們先來聽聽王明怎麼說:“前幾天晚上,幾個同學到我單獨居住的房間玩,他們都說自己交了女朋友,一個同學還嘲笑我沒有女朋友,真笨。我當時吹牛說我剛認識一個女朋友,可漂亮了。他們都不相信,還讓我過幾天帶給大家看看。爲了兌現我的話,在放學的路上,我就攔截了一個女孩,我說我想和她交朋友,我還嚇唬她說如果她不同意,我就打她,我用我帶的匕首脅迫她和我一道走進我單獨居住的房間裏,我看她挺老實,就把她……”
而王明父親的一番話,更幫助我們找到了王明小小年紀犯罪的原因:“不久前單位給我補了一間新房子,明明提出要自己單獨住在這間新房裏。剛開始我們也不同意,主要是怕他一個人不能照顧自己。可是,經不住他軟磨硬泡,就同意了。我們想,如果能讓孩子單獨生活一段時間也許是件好事,現在不是都提倡培養孩子的獨立性嗎?我們心裏就怕他不安全,卻從沒想到他可能會犯罪……”
“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特定的成年公民或者特定的社會組織,對尚不具有行爲能力或其不完全具備行爲能力者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行爲。承擔這種監督義務的人就是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指未成年的父母,沒有父母監護時則爲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經確認的其他人或組織。
民法通則規定,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不需要有監護人,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已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早已完成了九年制義務教育,已經相對比較成熟,能夠處理各種人際交往關係,甚至已參加工作,因此,他們是可以單獨居住的。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得脫離監護單獨居住,是由於他們正在成長過程中,尚不成熟,辨別是非能力弱,易於感情用事,在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的情況下,會帶來不良後果。
具體說來,有如下幾點:
第一,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決定了他們在生活、學習上具有很強的依附性,未成年人同父母或與其他監護人居住在一起有利於未成年人學會明辨是非,增強識別能力,並且可以得到更多的家庭關愛,有利於未成年人人格的健康發展。
第二,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在民法上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他們許多民事行爲的實施要由父母或與其他監護人來代理。
第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與其他監護人只有同未成年人居住在一起,才容易發覺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並及時加以教育和矯治,才容易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參加實施不良行爲的團伙,才容易發覺他人教唆、脅迫和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才能及時採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走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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