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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一年時間,兩大日本名牌企業打造的名牌產品在中國出了大洋相。從尚未塵埃落定的東芝筆記本電腦風波到正在炒得沸沸揚揚的三菱越野車事件,幾乎是同一事由引發了媒體的關注和消費者的聲討。
隱匿產品質量安全隱患的事實真相,再到曖昧、推諉、掩飾責任,最終的處理結果只是給予一定的補救措施。東芝公司和三菱公司的做法如出一轍。在東芝筆記本電腦“給美國用戶10.5億美元賠償”的同時,“慷慨”地給了中國用戶“一個免費的補丁程序軟件”了事。當三菱越野車因嚴重的質量安全隱患問題致使中國消費者數人死亡時,如今最有誠意的意思表示也只是給中國用戶“換一根新的後製動油管”,這無疑也是一種打補丁的做法。
這種打補丁式的賠償不得不引起我們的思考。當東芝公司賠償美國用戶10.5億美元后,只在其中國網站上用英文發表了一個聲明,表示可以給中國用戶提供一個軟件,但不會給中國用戶經濟賠償,其理由是,中國和美國的法律不一樣。按照美國的法律,如果存在對消費者造成某種後果的可能性(潛在的損失),製造廠商就可能要承擔責任,而中國的法律,對這種情況沒有明確的條文。
此語一出,好像還真讓其找到了免責的“藉口”,我國部分法律界人士也贊同了這種觀點。於是,一些人也就無話可說和無可奈何了。於是,在我們的法律還來不及對此類問題作出明文規定時,日本的另一家名牌企業又一次用同樣的事實衝擊我國法律的門檻。
是否我國的法律真的對此類問題束手無策呢?事實上,我國法學界的一些權威人士根本不同意這種說法。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著名民法專家、合同法起草人之一樑慧星教授認爲,在追究賠償上,中美法律沒有任何不同。東芝公司在美國的和解,是依據美國法律中的“瑕疵擔保責任”。在中國,此類事件可以適用合同法,而合同法中的相關條文恰恰就是參照美國法律制定的。而且所謂的“可能性”,也並沒有寫進美國的法律中,它實際上是法官的認定,司法實踐中,中國的法官也完全可以認定。
法律專家用中國有關的法律同美國、日本這方面的法律進行了比較後指出,對產品瑕疵的處理,中國有關法律同日本相近,民商法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等已同國際接軌。專家表示,因瑕疵危及了用戶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這已不是潛在的損失了。而且,有關產品質量問題,取證的責任在廠家,即生產廠家要出示在任何正常使用的情況下都不會出現故障的證明。即使廠家實施補救措施,也不能免去其相關責任。至於明知自己的產品有問題而不告知消費者,已經涉嫌欺詐,工商部門和司法部門完全可以介入處理。
實際上,就算三菱公司給每一輛有質量安全隱患的越野車換上新的“後製動油管”,也沒有對用戶起到真正的補救作用。因爲這種補救方式是否能夠完全彌補缺陷尚不可知。而且,三菱公司僅僅只給消費者提供了一個最基本的選擇。這種選擇的結果也僅僅是一個對生命安全充滿懸念的未知數。(肖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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