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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汕頭市委最近出臺《汕頭市市管幹部任前公示制暫行辦法》,擴大羣衆在選人用人上的知情權、參與權、評價權和監督權,以防止和減少用人失察失誤。
根據《辦法》規定,經市委常委會討論決定擬提拔任職的市管幹部、所轄各區縣市黨政領導班子換屆候選人均必須在任職前由市委組織部向有關部門單位公示姓名、出生年月、籍貫、學歷、職稱、參加工作時間、政治面貌、現任職務等個人簡介材料,並在其所在單位公開張貼。其中擬提任區縣市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和市直局以上單位黨政正副職的,在黨報和電視臺發佈公示通知。
《辦法》還規定,在爲期10天的公示期內,各單位或個人均可通過來信、來訪、來電等方式向市委組織部反映公示對象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存在問題,市委組織部將這些情況和問題進行歸納整理,然後根據羣衆反映和調查覈實的情況,決定幹部是否任用。
公示期內,羣衆反映的問題不影響任用的,或反映的問題雖然嚴重但查無實據的,由組織部門按有關部門程序辦理任職手續;羣衆反映的問題比較嚴重,經初步調查後,一時難以查清但又不能輕易否認的暫緩辦理任職手續;對羣衆反映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經市委常委會議複議後不予任用,對其中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紀檢檢查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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