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8時30分開庭,除去中午吃飯和上下午各一次10分鐘休息,庭審進行了8個小時。受賄罪是法庭調查的焦點,昨天控辯雙方就蔣豔萍是否利用職權爲吳有恆承攬電信大樓裝修工程、空調工程,吳有恆和蔣蘭萍是否向蔣豔萍行賄100萬進行了激烈的爭辯。由於案情複雜,還牽扯進萬江案及串供一事,到昨日下午6時庭審結束時,對蔣豔萍受賄罪的法庭調查還未完成。
上午的法庭調查主要就蔣豔萍是否利用職權爲吳有恆承攬電信大樓裝修及空調工程展開。蔣豔萍依舊不承認公訴人對她的指控。不過她看上去有點緊張,老是閉上眼睛,若有所思的樣子。但是公訴人出示證言證實時,她就會睜大眼睛看。審判員要她陳述時,她說得最多的就是“有異意”,“證言講的不是事實”, “我從來都沒有……”等等。
特別到了庭審,公訴人出示的證人證言中有前後矛盾的地方。蔣蘭萍在前面的證言中說,因蔣豔萍幫吳有恆承攬裝修及空調工程,所以給了100萬元存摺給姐姐,但後面又在證言中說,那100萬元存摺是自己的,放在蔣豔萍那裏。針對辯方質疑,公訴人不得不拿出萬江案中的一些口供,證明是蔣豔萍通過萬江利害關係人進行串供翻供,但蔣豔萍還是否認包括妹妹及親人的供言中講的事實。
由於案情複雜,牽涉人員、金額多,預計3天的公審將有可能延長。
庭審直擊
在昨天進行的公開庭審中,蔣豔萍仍然態度強硬,爲自己百般辯解,拒不承認檢察機關對她的指控。
檢察機關指控蔣豔萍收受吳有恆、蔣蘭萍賄賂219萬多元,並舉出蔣豔萍兩次在香港收受吳、蔣3萬元港幣;與時任省計委副主任陳作貴合謀收受100萬元人民幣;爲吳有恆的恆基公司承攬長沙市第二長途電信樞紐樓二次裝修工程和安裝空調工程收100萬元存摺及要恆基公司裝修住宅花費16萬多元4樁事實。
昨天上午庭審的焦點是蔣豔萍是否利用職權爲吳有恆承攬電信大樓的裝修工程和空調安裝工程。
審判員:被告人蔣豔萍,現在法庭就起訴書指控你收受吳有恆、蔣蘭萍賄賂的第三樁事實,即指控你因電信大樓工程收受吳有恆、蔣蘭萍100萬元的事實進行法庭調查,首先你向法庭進行陳述。
蔣豔萍(沉默了約10秒鐘):起訴書上講我打電話給電信大樓建設指揮部負責人唐某爲恆基公司承攬裝修、空調安裝工程,我現在正式在法庭上講句話,我從來沒有因吳有恆給唐某打過電話,也從來沒有找過省建委、省郵電局的領導要攬工程,更沒有講過六公司方面由我負責。第一,我當時在中央黨校學習,不在其位,我不可能明顯地講出不利於自己威信的話來,何況我不是大公司的法人;第二,我從來沒有收過吳有恆、蔣蘭萍的存款,時間、地點、誰交給我的?我沒有收。至於吳有恆怎樣攬下第二長途電信大樓的安裝工程,我相信在座的各位、檢察機關更清楚……
審判員:蔣豔萍請直接向法庭陳述有關事件事實,聽清楚沒有,你可以進行辯解,但不要胡亂指責。
蔣豔萍:我現在概括地講兩句話,第一我沒有找過電信局的領導,也沒有找過唐某爲恆基公司承攬業務說情打電話,第二我沒有講過六公司由我負責,第三我沒有收吳有恆、蔣蘭萍的存摺。
審判員:現在公訴人就本件事實詢問被告人。
公訴人:長沙市第二長途電信樞紐大樓由哪個單位承建的?
蔣豔萍:由六公司(省建六公司)
公訴人:六公司專門成立了該工程的指揮部,你在該指揮部擔任什麼職務?
蔣豔萍:當時因工程需要,在接工程的承諾書上寫了我任指揮長,但這是業務的需要,並沒有實際上當指揮長。
公訴人:電信大樓的裝修工程和空調安裝工程由誰承建?
蔣豔萍:當時我正在中央黨校學習,根本不曉得是由誰承接,後來我畢業後到工地上去,才曉得是吳有恆在搞。
公訴人:吳有恆承接這項工程你做了什麼工作沒有?
蔣豔萍:我可以講,我沒做任何工作。
審判員:辯護人是否就本件事實需要發問?
辯護人:被告人蔣豔萍,我是你的辯護人,有幾個問題問你,請你向法庭如實陳述。與電信籤合同的是誰?
蔣豔萍:是蔣某,他是六公司法人代表。
辯護人:你當時的職務是什麼?
蔣豔萍:我當時是中央黨校學員,又不是黨委書記,也沒兼副總經理。
審判員問公訴人有無證據出示,公訴人出示吳有恆等人證言。
蔣豔萍:(證言)講了部分事實,我在中央黨校學習時,唐某和六公司項目經理確實來找過我,我現在記起來他們來看過我
了,但是從來沒有跟唐某說過吳有恆要搞工程。
最後,審判長宣佈此事實將在休庭後交由合議庭研究決定。(歐東勇 潘勁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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