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日起,長沙市實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分別爲858元和40000元。
根據《長沙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分別爲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和4倍。去年長沙市職工平均工資爲10113元,依此計算,今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應分別爲1000元和40000元。但因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尚處於試行階段,參保人員的承受力有限,爲減輕參保人員的經濟負擔,適當作了調整,即起付標準維持去年水平,而將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40000元。(劉日飛 雷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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