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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湘聲報報道,近幾天來,媒體聚焦蔣豔萍案的空前盛況,或許是遠遠超出媒體自身想象的。
媒體的關注並非始於此次庭審,但此次庭審所觸發的“新聞井噴”,並由此帶來的“媒體審判”卻是令司法界、新聞界有識之士不能不深感憂慮的。
一
1999年8月7日,蔣豔萍被檢察機關刑事拘留。8月27日,省會一家頗具影響力的媒體即以《蔣豔萍的輝煌與墮落》爲題,刊發了一篇幾千字的通訊,“曝光”了蔣豔萍“權錢交易“的“墮落史”。
其它媒體紛紛聞風而動。2000年4月24日,外省一家媒體推出一篇爆炸性的題爲《女鉅貪爲緩刑色相引誘 看守所副所長落水求歡》的大特稿,將蔣豔萍爲求“活命”,“色相引誘”執法人員的“內幕”寫得繪聲繪色。引人入勝。
首都一家權威性法制類刊物更有獨到“發現”。2000年3月下旬,該刊洋洋灑灑上萬字,詳細披露了蔣豔萍如何用“銀彈”、“肉彈”攻克一個又一個官員,拿下一個又一個重大工程項目的“案清’。
2001年2月23日,一家文摘類媒體在其轉載的文章中,獨家“發掘“出蔣豔萍“自知罪孽深重”,“爲立功贖罪”,“供出了與她有牽連的多個貪官。”其中包括已被刑事拘留的她的“情夫”之一的湖南省郵電管理局原局長張秀髮。
隨着庭審日期的日益臨近,媒體所追蹤的蔣的“犯罪情節”越來越朝縱深發展。蔣豔萍張揚着“財色雙送”,“肉彈轟炸”,“與40多個廳級領導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貪污數額千萬餘元”,“三湘女鉅貪”、“三湘頭號女鉅貪”的猙獰面目撲面而來。
種種評判至公審開庭已演化到極致。相當數量的媒體都在行使“審判職權”,都在爲蔣作出定性定罪。省會一家新創刊的媒體在庭審第二天的報道標題中,甚至出現了槍斃還少了的字眼,似乎本案已無需法庭審理,只待一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二
不可否認,媒體作爲社會良知的載體,其出發點和司法機關無出其右,都是爲維護社會但是媒體在蔣案中的“激情交響”給辦案機關帶來的空前壓力同樣是顯而易見的。
媒體“指控”:蔣豔萍貪污千萬餘元,而檢察機關的起訴書認爲蔣涉嫌貪污的金額爲73.5萬元;
媒體“指控”:蔣豔萍財色雙送,而檢察機關卻並未起訴蔣犯有行賄罪;
媒體“指控”:蔣豔萍肉彈轟炸40多個廳級幹部,以此換得數億元的重大建築工程項目,而檢察機關的起訴書僅認定蔣與陳作貴(省計委原副主任,另案處理)“勾搭成奸”,“謀取利益”,井無與40多個廳級幹部的性交易,也沒有蔣豔萍與張秀髮勾結的案情。
媒體的“指控”與檢察機關的指控有如此大的差異,這不可避免地給社會公衆造成信息混亂、無所適從:究竟是該信媒體的,還是檢察機關的?
審判機關的後顧之憂顯然更大。媒體定性定罪“言之鑿鑿,鐵證如山”審判機關何需一審再審,冗長反覆,相伴而來的定奪難的問題則更嚴峻:媒體早早蓋棺定論――“槍斃都少了”。審判機關似乎別無選擇,倘若蔣豔萍不被判處死刑,審判機關又如何向社會公衆交代?
三
媒體在蔣豔萍案審理過程中的“激情演繹”,已引起司法界、新聞界諸多人士的高度關注與深思。
蔣豔萍案辯護人趙湘寧、劉星紅兩律師庭審首日休庭後,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對一些媒體“誇大事實、杜撰情節”、“定性定罪”的報道表示強烈異議。他們認爲、這種做法與當前我國依法治國的方略及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是不相符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爲有罪”。目前,本案尚處於庭審階段,蔣豔萍的法定身份僅是被告人,她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還有待法庭判決。但是,一些媒體在本案的報道中,卻把蔣認定爲“犯罪人員”,甚至在檢察機關偵察階段,就把蔣的所謂“犯罪事實”像判決書般不容置疑地公開傳播,更爲不可思議的是有的媒體竟然以《槍斃的還少了》爲標題,對本案蓋棺定論,凡此種種做法與我國刑法、刑訴法“無罪推定”、“罪刑法定”的原則是水火不容的,這不但因此侵犯了
被告人的基本人身權利和合法權益,而且有礙司法訴訟程序和司法公正。這種不正常的輿論導向,也是與我國新聞主管部門關於對末決案件的報道不得擅自定性定罪的新聞紀律格格不入的。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學專家對記者說:1997年我國實施的新刑訴法確立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與此相適應的是將過去沿用的審理階段即爲“犯罪分子”稱謂改爲“犯罪嫌疑人”,這不僅僅是稱謂的改變,更重要的是觀念和行爲方式的改變,即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前,被告人是無罪的,他仍享有作爲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合法權益,特別是有在法庭上爲自己辯護的權利,這一觀念延伸至刑事實體法中就是“罪刑法定”的原則,這就是說,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要由法庭判決,而不能是除此之外的任何組織或個人說了算,充分表明了我國政府摒棄過去的非法定組織及個人隨意處置公民人身和財產的“文革”式做法,實施依法治國、充分保障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堅定立場。當前我國社會正處於觀念與行爲方式的轉型期,作爲輿論喉舌的傳播媒介理應肩負起宣傳普
法的重任,引導規範人們的法律觀念與行爲,加速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進程,而不是“換湯不換藥”、“換稱謂不換觀念和行爲”,甚至自覺不自覺地在“文革”式人治的舊體制中借屍還魂。
省政協常委、法學教授、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謝勇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認爲,隨着我國民主與法制進程的推進,新聞媒體作爲輿論監督的陣地,其重要性將越來越突出,媒體如果不能在自身素質和行業自律上下功夫,就會與我們的法制社會不相適應。媒體不僅起不到推動社會進步的作用,反而還會成爲阻礙社會進步的負面因素。
他認爲,在新的歷史時期,媒體的作用應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披露信息、交流信息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談到涉及法庭報道問題時曾說:歡迎媒體在自負其責的前提下,作出客觀、公正報道。什麼責任?就是披露信息的客觀、公正,爲公衆提供可信賴的判斷依據;二是引導公衆的作用。在社會轉型期,新聞媒體作爲時代的?望者,應以正確的、先進的、符合文明社會潮流方向的觀念,引導公衆,提升公衆素質,如果記者在報道中,傳達的是與“無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則相反的信息和觀念,那就達不到以正確的輿論引導公衆、規範社會的目的。對媒體自身而言,意義同樣重要,這種局面蔓延下去,就會導致公衆對媒體的不信任感,反過來就會制約媒體的發展。
一些新聞界人士認爲,除了加強行業自律外。儘快出臺《新聞法》,將對媒體的健康有序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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