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停,不能停,不定軋死幾個人呢!”、“誰也不要往外講撞人的事,誰講誰負責。”―――河南省寧陵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副大隊長呂太河如是說
3月30日,幾個面容憂愁的農民又一次來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級法院問詢,他們關注的一起被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起訴的案件,開庭至今已過去了5個月,案發至今也已兩年,一審判決卻仍未作出。
這是一起由交通肇事引發的案件。此案與4年前發生的鄭州的張金柱故意殺人案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案發經過兩個人被車撞死
1999年11月19日晚8時40分許,河南省寧陵縣城二環路柳河路口西側300多米處,撒落一地汽車玻璃,兩個人倒在地上。地上越來越密的血滴,逐漸變成一條細細的黑紅色血線,向西延伸150多米,血線被帶血的車輪印和拖擦痕跡取代;至180多米處,車輪印和拖擦痕跡消失,再往前是一攤已經發黑的血跡;血跡旁,58歲的韓洪福頭東腳西倒地身亡。他的肋骨幾乎全部折斷,左小腿前外側肌肉被磨光,露出長長的脛骨。
很快,交警趕到了。勘測揭示,這相距180多米的兩個交通肇事現場是一輛汽車所爲。在汽車玻璃破碎處被撞倒在地骨斷血流的,是韓洪福的兩個朋友;而撞人的汽車不見了。
第二天,撞人的昌河面包車在數公里外被找到,是一輛寫有“公安”字樣的警車。第三天,開車人――――寧陵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副大隊長呂太河被刑事拘留,後以故意殺人罪被逮捕。公安機關的偵查表明,在呂太河開車撞人時,車裏還坐着兩名男子和三名飯店的小姐。
案件調查撞人後沒有停車
2000年10月,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控辯雙方及受害者家屬在呂太河犯罪事實上產生嚴重分歧,進而在對呂太河的刑事責任認定上出現了交通肇事逃逸、間接故意殺人、直接故意殺人三種意見,以致在庭審5個月後,仍未作出一審判決。
據呂太河交代和對其車上另5人的詢問,當晚呂在一飯店點了菜後,開車幫該飯店老闆到另一飯店去接一名服務小姐,返回途中,呂接到傳呼遂停車用手機回電話,通話中又開車前行,在飯店老闆“人!人”的驚呼中,汽車撞上了路邊行走的人,風擋玻璃被撞碎。撞人後,呂太河沒有停車。車上的兩個男子說,呂 “雙手握着方向盤,往這打,往那打,車開得很慢,跟走不動差不多”。他們叫呂停車報案。呂太河說:“不能停,不能停,不定軋死幾個人呢!”“呂太河一直在掛擋,可擋掛不上,後來才掛上擋,走了一會,感覺車走得輕快了。”呂太河把車開到幾公里外一背靜處丟棄,並反覆叮囑車上的人:“誰也不要往外講撞人的事,誰講誰負責。”接着,他讓飯店老闆騎摩托車到案發現場附近走一趟,摸到了“交警的車已到,有一個人躺在路邊”的情況後,就回家了。
啞巴指證打人後開車撞死
案件調查中,一個在案發現場旁飯店裏打工的啞巴比劃出這樣的情節:呂太河開車先撞倒了走在前面的兩個人,走在後面的(韓洪福)上前攔車,呂下車,用棍子毆打韓洪福,又強行開車前行。韓扒在車前右側,奮力阻攔車輛,直到車行至百米開外他體力不支,墜落車下身亡。
可是,啞巴的證詞,又被與啞巴所在飯店老闆與工人的證詞否定。他們說,出事時啞巴在店裏幹活,他是後來隨大家出去看熱鬧的,不可能目擊事發過程。
受害人家屬說啞巴證言很可信
受害人韓洪福的家屬說,呂太河是在案發後第三天被抓的。有證據表明,他曾與車上的人訂立攻守同盟,他們所說的情節不真實。啞巴所說的情節是可信的,這不僅因爲啞巴不容易與人溝通,以及打工的啞巴處身局外,還因爲啞巴描述的情況與現場痕跡相符:如死者韓洪福上身的衣服未見嚴重磨損,如按呂太河等人所講,韓在車下被拖帶180多米距離,是不可能的。還有在相距180多米的兩個現場間那條長長的血線,表明韓洪福的傷口距地面有一定距離,是由滴下的血組成的,如果像呂太河等人所講,較胖的韓洪福被掛在狹窄的車下,應不會出現這樣的血印。再有韓的頭頂有兩處破裂,像鈍器打擊的痕跡,從案發現場看,也難以汽車拖撞的原因解釋,尤其是事後在呂太河汽車的駕駛臺上發現了4根韓洪福的頭髮。
記者從商丘中級法院瞭解到,他們對此案相當重視。爲使判決更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經得住推敲,商丘市中級法院辦案相當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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