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違反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管理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爲加強爆炸物品和槍支、彈藥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公安部決定,堅決收繳非法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嚴厲打擊違反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管理的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黑火藥、煙火劑、煙花爆竹以及手榴彈、地雷、炮彈等各類爆炸物品,軍用槍、射擊運動槍、獵槍、麻醉注射槍、氣槍、火藥槍、催淚槍、仿真槍等各類槍支和彈藥。
二、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或者使用爆炸物品和槍支、彈藥。
三、嚴禁郵寄爆炸物品和槍支、彈藥,嚴禁在託運的行李包裹和郵寄的郵件中夾帶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嚴禁非法攜帶爆炸物品、槍支、彈藥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嚴禁任何生產、銷售、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和槍支、彈藥的單位違法違規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槍支、彈藥。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或者有盜竊、搶劫、搶奪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等違法犯罪行爲的,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將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主動上交當地公安機關。
六、凡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投案自首並交出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爆炸物品和槍支、彈藥等物品的,依法從重處罰。
七、公民發現遺棄的爆炸物品、槍支、彈藥或者爆炸可疑物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八、廣大人民羣衆應當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涉及爆炸物品、槍支、彈藥違法犯罪的活動和線索,對舉報有功的,給予獎勵,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予以重獎;對包庇、縱容違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從嚴懲處。
公安部舉報電話(010)65203288。各地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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