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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微軟公司狀告一家民營企業在生產銷售電腦時非法預裝微軟 Windows、Office軟件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此案作出判決,依法判令被告上海華海電腦電器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微軟公司經濟損失28萬元,並登報致歉。同時,法院還作出民事制裁決定書,對被告銷售的電腦予以收繳。
1999年9月和2000年9月,美國微軟公司兩次委託上海某律師事務所對侵犯其軟件作品的行爲進行市場調查。這家律師事務所先後到被告公司的靜安銷售分部、太平洋銷售分部購買了一臺愛國者366電腦、兩臺世紀風PIII550E 電腦。上述購機過程均由上海市公證處公證員進行現場監督。
其中,“愛國者”電腦在公證員的監督之下開機檢查軟件,“世紀風”電腦在購買當日被送往蘇州質量檢測站進行檢測,發現這些電腦內裝有Windows98、World97、 Excel97、PowerPoint、Outlook、Access97、Office97活頁夾等軟件,且上述軟件均無許可協議、正版光盤。
去年12月12日,上海市徐彙區工商分局對被告在銷售的另外五臺電腦中安裝Windows、Office軟件的行爲出具了《處罰決定書》,罰款1萬元。
原告認爲,被告華海公司在未經其許可、也未向其支付軟件費用的情況下複製安裝上述軟件到電腦中向顧客銷售,這種行爲嚴重損害了原告的軟件著作權,故一紙訴狀將華海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被告承認在生產、銷售電腦時預裝了上述軟件,但辯稱這是應購買者要求安裝的,且屬員工的個人行爲。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是上述軟件的著作權人。依照《伯爾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有關國民待遇原則,原告軟件應受到《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保護。被告作爲經營計算機等產品的專業生產商、銷售商,應當知道未經軟件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得擅自複製,即便是客戶要求,也應向客戶說明情況,引導客戶購買正版軟件產品。
根據《檢驗報告》,被告在不同時間、不同經營地點銷售的計算機內安裝的Windows、Office軟件序列號完全相同,說明被告的非法複製行爲不是偶然發生的,其侵權故意是明顯的。同時,被告的銷售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是代表公司向客戶銷售計算機,所出具的發票也蓋有被告的發票專用章,其銷售行爲是職務行爲。因此,被告應對其銷售人員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經營行爲承擔民事責任。(陳毛弟 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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