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審議之中的婚姻法修訂草案對有關組織勸阻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得到了參與分組討論的人大常委們的普遍贊同。
目前的婚姻法修訂草案明確提出,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等有關組織在接到受害人請求之後,應當對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爲進行勸阻和制止。
現行的婚姻法規定了受害人可以請求救助,但是沒有對有關組織的職責作出如此明確的規定。
一些常委委員和專家曾指出,家庭暴力與虐待行爲有重合,但是虐待不能包括所有家庭暴力的具體情形。據此建議,婚姻法修訂草案對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進行了分別規定。
此次婚姻法草案也規定了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
但是,部分委員對處理家庭暴力時“受害人提出請求” 的前提表示了一定的疑慮。束懷德委員認爲,不排除有些受害人可能由於年幼、懼怕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無法提出請求。他希望婚姻法能夠對受害人未提出請求時,有關組織是否介入做出更爲明確的界定。
家庭暴力已成爲世界性的社會問題,施暴主體一般爲家庭的成年男子,侵害對象多爲婦女、兒童、老人和殘疾人。其中,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最爲普遍,受損害最嚴重。
根據全國婦聯調查,中國百分之三十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統計數字表明,近年來,在二億七千萬個中國家庭中,大約每年有十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
目前,中國一些省份,例如,遼寧省和湖南省,都出臺了防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規。(倪四義 傅雙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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