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記者楊永輝
答疑者: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 孫丹玲 張強便民法庭法官 劉珍告訴庭庭長 左衍雲
記者:高法通知自4月28日起法院在審理婚姻糾紛案時,一律適用修改後的婚姻法,在這之前和之後,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有什麼變化?
答:在去年底和今年初,正是全社會熱烈討論婚姻法的時候,那段時間受理的離婚案件特別多,新婚姻法頒佈後的這段時間,受理的案件數量比較穩定。這因爲當事人,尤其是有過錯一方的當事人擔心新婚姻法出臺後會追究更多責任,增加離婚難度,就急於在新法出臺前辦理離婚手續。
記者:新法出臺後有沒有人打電話詢問?人們最關心什麼問題?
答:諮詢電話很多。其中問得最多的就是有關“探視權”的問題。關於探視孩子問題又是離異夫妻爭執得最多的,以前不少撫養子女的一方千方百計,甚至把孩子藏起來不讓另一方探視。新婚姻法增加了“探視權”的規定,因此不少在4月28日之前離婚的當事人就打電話詢問能否再起訴另一方,要求自己的“探視權”。目前還沒有收到這樣的案子,估計有了這樣的判例後會受理不少這樣的案件。有了“探視權”,但目前探望時間、長短、地點等都沒有明確。
記者:新法增加了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在4月28日之前已離婚的當事人能否到法院再次起訴要求“損害賠償”呢?
答:不能。因爲4月28日之前審結的案件是按照老婚姻法的規定進行判決,判決時已考慮到無過錯方的實際情況,在財產分割時一般按照“照顧女方、撫養子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了判決。
記者:對於4月28日之前受理、目前還沒有審結的案子,如果當事人起初沒有提出損害賠償,現在又想提出賠償請求,法院是否會受理?
答:應該受理,當事人可以提出補充訴訟請求。但目前新法只是作了原則規定,並沒有賠償標準,法官自由裁量範圍很大,還有待於實踐。不過,我們要提醒當事人,在請求賠償時,不能因有了這個規定就沒有根據地漫天要價,因爲法院要根據最高法院作出的《訴訟費收取辦法》規定按照當事人要求的賠償數額按規定比例收取訴訟費,要求賠償數額高,訴訟費就高。但法院要根據證據和事實判案,如果判賠數額較少,那麼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就會很高,並不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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