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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日前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會議通過並予公佈,將自6月11日起施行。
由於國際反華勢力和境外敵對勢力對“法輪功”邪教組織的支持,李洪志及其“法輪功”骨幹分子負隅頑抗、垂死掙扎,他們不斷策劃新的陰謀,採取新的手段,繼續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及“法輪功”頑固分子和尚未轉化的練功人員,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他們大量印製、散發、張貼、投遞“法輪功”宣傳品;他們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或者聚衆衝擊國家機關、新聞機構等單位;他們利用互聯網製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他們組織、策劃、煽動邪教組織人員自殺、自殘或者以自焚、自爆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等。
這個《解釋》規定,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一)製作、傳播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300份以上,書刊100冊以上,光盤100張以上,錄音、錄像帶100盒以上的;(二)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DVD、VCD、CD母盤的;(三)利用互聯網製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的;(四)在公共場所懸掛橫幅、條幅,或者以書寫、噴塗標語等方式宣揚邪教,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五)因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又製作、傳播的;(六)其他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情節嚴重的。
■名詞解釋
“宣傳品”,是指傳單、標語、噴圖、圖片、書籍、報刊、錄音帶、錄像帶、光盤及其母盤或者其他有宣傳作用的物品。“製作”,是指編寫、印製、複製、繪畫、出版、錄製、攝製、洗印等行爲。“傳播”,是指散發、張貼、郵寄、上載、播放以及發送電子信息等行爲。
■“兩高”負責人答記者問
聚衆衝擊新聞機構如何處理
問:對於邪教組織人員,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或者聚衆衝擊國家機關、新聞機構等單位的行爲如何處理?
答:《解釋二》明確規定,邪教組織被取締後,仍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或者聚衆衝擊國家機關、新聞機構等單位,人數達20人以上的,或者雖未達20人,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及爲組織、策劃邪教組織人員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而進行聚會、串聯等活動的,對於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刺探國家情報如何處理
問:邪教組織人員爲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祕密,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或者泄露國家祕密的行爲如何處理?
答:《解釋二》明確規定,情節嚴重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爲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款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煽動他人自焚如何處理
問:對於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殺、自殘、自焚、自爆的行爲如何處理?
答:《解釋二》明確規定,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殺、自殘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同時還規定,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規定定罪處罰。
問:對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爲,《解釋二》是如何規定的?
答:《解釋二》根據邪教宣傳品的不同種類和社會危害的不同,規定了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量標準,即:製作、傳播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300份以上,書刊100冊以上,光盤100張以上,錄音、錄像帶100盒以上的。達到這一數量標準的,就可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傳播邪教宣傳品如何處理
問:對於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爲如何定罪處罰?
答:《解釋二》第二條明確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問:對於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惡意侮辱、誹謗他人的行爲如何處理?
答: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如何處理
問:對於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或者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構成數罪的,應當如何處罰?
答:《解釋二》作了明確規定,其行爲同時觸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百條第一款等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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