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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民事賠償案件。案件的當事人怎麼也沒有想到,因自己拒不讓行救護車的行爲,要爲此付出沉痛的代價。
案件的起因要從2000年底說起。那天,江西省興國縣李江之父李某因突發腦溢血而病危,縣醫院急救中心派救護車將其接回醫院急救。途中,適逢王慶林駕駛的一輛貨車因故障停在路中間。李江急忙下車向王慶林說明情況,並表示願意協助將貨車推得靠邊一點。而王慶林以很快能修好爲由,讓救護車稍等一下。
10分鐘之後,李江再次提出讓行的請求,而王慶林仍以只需10餘分鐘便可修好爲由表示不必如此麻煩。此時,李江的一親戚忍不住說了王慶林一句:“誰家都逃不了生老病死!你這人怎麼這樣不講理?”王慶林大怒,與李家發生口角。此後,他既不修車,也不同意將車推至路邊。不管旁人怎樣勸說,他就是一意孤行。
事已至此,李江不得不撥打了“110”。從堵車至民警趕到、放行,前後長達40分鐘。當李某被送至醫院時,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法醫鑑定結論表明,李某之死與延誤治療有關:如果提前半小時,以同樣方法搶救,可以脫險。
李江於是向王慶林索賠。索賠未果,李江將對方告上了法庭。
當地一些羣衆認爲,李某直接死因是腦溢血。王慶林的行爲雖然缺德,但不至於要賠償李某的死亡損失。但實際上,王慶林的行爲依法應承擔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1.王慶林拒不讓行救護車的行爲違法。在我國,任何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權,不能受任何違法行爲的侵害。本案中,王慶林雖沒有直接加害李某,但他實施拒不讓行救護車的行爲,已威脅到法律所保護的李某的生命健康權。
2.王慶林拒不讓行救護車違背社會公德。《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本案中,救死扶傷是一項衆所周知的行爲準則,而王慶林卻置之不理。
3.王慶林具有主觀上的過錯。當時王慶林明知自己拒不讓行會延誤治療時機且可能造成病人死亡,但他卻抱着聽之任之的心態,對損害結果無動於衷。李江親戚正常的埋怨,不能成爲賭氣的理由。
4.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確實是腦溢血,該病與王慶林無關。但法醫鑑定結論表明李某死亡與延誤治療有關,而延誤治療是由王慶林所引起;否則,就可以脫險。二者之間具備了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依據法律,法院最終判決支持李江的索賠。 (方園 鍾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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