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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在鬧市區邊走邊打手機,突然有人搶了他的手機拔腿就跑。類似現象在福建省福州市區時有發生,成爲當地領導和市民關注的一個治安熱點問題。
福州市公安局有關人士日前在新聞通氣會上頗爲無奈地說,之所以路面搶奪案多發,不是警方無能,而是“抓到了人卻判不了刑,關幾天就放了,出去以後又再犯”。
據透露,去年前4個月福州警方共立搶奪案件716起,而同期法院受理的搶奪案件只有42件。絕大多數搶奪違法犯罪嫌疑人只能由公安機關進行治安拘留處罰,客觀上造成打擊不力,這使得一部分犯罪分子未能受到應有的處罰,繼續在社會上作案。
我國刑法第267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搶奪罪。搶奪罪與搶劫罪都有行搶性質,但二者有本質區別:後者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辦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並且搶劫罪構成犯罪無數額限制,也就是說即便是搶劫1元錢也算犯罪;而前者則是趁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並且要求數額較大,才能以犯罪論處。
可見,被搶財物“數額較大”是構成搶奪罪的要件。然而,對於“數額較大”的認定,並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往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而定。據警方介紹,在福州城區搶奪罪的起刑點是參照盜竊罪的犯罪數額,定罪數額是2000元以上,但實踐中,大量的如搶奪手機和金項鍊的案件,涉案數額多在1000元以下,無法批捕,只能給予治安處罰,客觀上容易造成打擊不力的後果。
打擊搶奪、盜竊犯罪,還必須堵住銷贓渠道。警方認爲,對銷贓犯罪起刑點太高,也是造成福州市區盜竊、搶奪等案件頻發的一大原因。目前,福州市對銷贓犯罪的數額定爲5000元以上,在司法實踐中,違法犯罪分子銷贓金額達不到5000元的(如大量的搶奪手機、金項鍊,盜竊自行車、摩托車等案件涉案金額往往都未達到5000元),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只能作治安處罰,客觀上也造成了打擊不力。
警方呼籲,爲有效遏制搶奪、盜竊及銷贓犯罪,考慮到上述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較大和當前嚴打鬥爭的需要,亟需對搶奪、盜竊財物“數額較大”的標準作適當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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