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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輛買入價3000元的摩托車,因小區居委會保管不慎被竊,車主張某遂起訴索賠。日前,上海閔行區法院一審判令居委會賠償11550元。
去年8月,家住龍柏二村的張某與小區居委會訂立摩托車保管合同,並按月付清保管費。10月19日晚,張某將摩托車停放到固定車位,並領取了停車牌。22日,張某發現車輛失竊。在多次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張起訴至法院,要求居委會賠償摩托車損失費1.4萬元。居委會對失竊一事無爭議,但認爲張某購買的是二手車,僅花費3000元,現在索賠1萬多元,實在不能接受。
法院查明,1996年,張某之友高某花2.18萬元購得該車。3年後,高又以3000元的價格賣給了張某。法官認爲,失竊車輛系張某從高某處購得,並辦理了過戶手續,因此,張是該車所有人。對該車失竊時的價格,不應以當年的新車價或張某當年的購入價爲準,而應以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實際價值予以認定。現上海莘城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的結論爲:該摩托車在評估基準日的價值爲11550元,至於張某購車時出資多少與摩托車實際價值並無必然聯繫。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楊克元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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