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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冷水江市法院一審審結本省首起客運合同糾紛案。原告李謨旺在車上被盜的18000元現金,由衡陽汽運公司賠償13000元。
據瞭解,去年9月27日,新化縣個體戶李謨旺在冷水江湘運汽車站購票,搭乘衡陽汽運公司大客車去衡陽推銷人造金剛石,在車上裝有18000元現金和金剛石的旅行包被盜。李先後幾次向公安機關報案,併到漣源汽車站派出所辨認有前科的扒手照片,認出了其中一人。漣源汽車站派出所要求客車司乘人員去辨認照片,司乘人員怕影響線路的營運而多次拒絕,使該案久拖未破。
面對突然遭受的巨大損失和司乘人員的態度,李謨旺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要求衡陽汽運公司賠償他被盜現金18000元,差旅費1600元。
法院認爲:原告李謨旺從車站購票上車,客運合同即告成立,乘運人依法應承擔保護乘客人身財產安全和遇緊急情況救助之義務。而被告衡陽汽運公司乘務員發現歹徒侵犯原告財產時,既不制止行竊行爲,也不協助原告捉拿扒手,致使原告丟失18000元,衡陽汽運公司有重大過錯。按《合同法》第303條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丟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況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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