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位王女士告訴記者,前些天,下崗半年多的丈夫晚上回來,得意地告訴妻子,他已找了份“工作”。一打聽,才知道是替人“打架”的差事。據他講,老闆跟他談好了條件,每次打人根據“難度”付幾百到上千元,但負傷的醫藥費自理,也不負任何法律責任。爲此,王女士十分擔心。
據瞭解,她的丈夫原先是杭州某絲織廠的修機工,今年40多歲,曾練過拳擊,平時也動不動就撥出拳頭動粗。有一次僅僅因爲一位工友的話不中聽,他就一拳頭就將那工友打倒在地昏迷不醒,在廠裏因此小有“名氣”,別人都有點怕他。由於他好吃懶做,除了三腳貓的修機技術外,其它什麼也不會,因此別的工友都相繼找到了工作,而他卻高不成低不就地一直待在家吃閒飯。
前些日子,他經“朋友”介紹,成了一位老闆帳下的職業打手。據說幾次下來還沒有什麼碰到什麼麻煩。有時老闆只是讓他們幾個嚇唬一下對方,有時也吩咐“讓他半個月爬不起來”。打人一般是因爲經濟上的糾紛,但多數情況不知老闆爲什麼要教訓對方。打手之間一般不認識,辦完事就各歸各,互相不打聽對方的名字,只互稱外號。
不過,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的沈律師認爲,這種“職業”完全是非法的。不但“打手”要因此而負相應的法律責任,那位所謂的老闆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知道這種非法組織的情況,可以報告給公安機關處理。(徐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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