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天對一名海關工作人員作出終審判決,以放縱走私罪、受賄罪兩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殷玉俊有期徒刑6年。據悉,這是新《刑法》實施以來,上海首例以放縱走私罪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
1998年4月至8月間,被告人殷玉俊利用擔任上海吳淞海關出口科負責審單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後4次收受李某給予的賄金共計7萬元。殷玉俊爲幫助李某謀取利益,在明知李某等人利用來料加工貿易方式搞假出口進行走私的情況下,仍對李某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所列明的來料加工化工產品不予抽查,而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其本人的工號章,在登記手冊上加蓋“滬關保險訖”章,全部予以空審通過,致使李某等人利用假出口走私化工原料3000餘噸,偷逃關稅、增值稅合計1200餘萬元。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殷玉俊身爲海關人員,明知走私貨物還予以放縱,給國家造成了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構成放縱走私罪;期間,又收受走私分子賄賂7萬元,構成受賄罪。據此,二中院對被告人殷玉俊作出了上述判決。(陳毛弟 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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