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吳凡)納米美容品、納米清潔劑、納米洗衣機、納米冰箱、納米熱水器……據有關資料顯示,目前國內約有200家企業借“納米”造勢,這些貼上“納米標籤”的產品甚至還有“納米粥”、“納米飯”。“忽如一夜春風來,千樹萬樹梨花開”,與“納米”有關的品牌許多地方都能見着。
事實上,當前我國企業生產的所謂納米產品,大部分只是微米級的,比納米要擴大了1000倍。生產者和經營者爲了尋找賣點,卻以納米新產品的面目包裝。即使有些真正的納米產品,也只是初級產品:所謂納米冰箱,只不過是添加了氧化鈦的納米無機物,產生了一定的抗菌性能;所謂納米洗衣機,也只能說是添加了納米材料的洗衣機,而且納米材料還只是應用在滾筒洗衣機外桶的內壁上。權威雜誌《科學》的評論直接地說:“納米技術在很大程度上還在若隱若現之中;納米技術是一種憧憬,現在實際上還不存在納米技術。”
我們的這些企業也許還沒有意識到,在爭相的誇大中,他們已經不知不覺違了法。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的規定,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誠實信用原則。根據這一原則,當事人之間必須尊重他人利益,以對待自己事務的注意來對待他人事務,保證法律關係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因此,生產者和經營者也必須對自己的生產和經營行爲作出相應的信用保證,不得進行任何欺詐。
並且根據《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分別規定,生產者和經營者有義務保證爲消費者提供的商品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態相符;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如果有違背上述情形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如果這種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生產者和經營者還有可能負刑事責任。《中國青年報》曾報道一家生產“納米水”的公司被廣州市工商局查封並勒令停業整頓,按照那家公司的理論,使用了他們研製的“納米珠”,無論多髒的水只要往裏面放上幾顆,就可以直接飲用。但是如果人們在飲用了這種“納米珠”消過毒的水後,發生了中毒反應。那麼根據《刑法》的規定,該公司面臨的就不僅僅是停業整頓了,而還要遭受嚴厲的刑事懲罰。
市場需求是技術進步的有力推動。但技術一旦成爲市場炒作的藥引子,往往就變了味。對於高科技領域的任何新技術和新產品,概念炒作都別太過了。否則,雲裏霧裏,連自己的前途都給炒糊了。
如同基因產業一樣,納米產業也亟需法律的規範。有關部門應當儘快制定出具體的針對性強的法規,制定出一個指導市場的納米級技術標準,明確這種亂添納米標籤行爲的違法性,使納米產業有法可依,良性發展。同時,要明確老百姓對任何科技都應該有知情權的概念。因爲在經濟發展日益全球化的今天,科技發展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我們每個人都有權利、有義務去了解科技發展的新動態,從而能夠明白它們對於我們自身有什麼利害。
有句話說得好:“真理再往前一步就是謬誤。”同樣,如果納米產業隨便再往前一“納米”,那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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