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後的《婚姻法》自4月28日起頒行月餘。其間,“包二奶”、“探視權”、“家庭暴力”、“損害賠償”等新概念引起人們極大關注。但由於缺乏統一的執法尺度,法官判決頗爲躊躇
很少有一部法律像《婚姻法》這樣備受矚目。而這種試圖把握與探索着運用的經歷,真切地讓人們感受到自己與法律,乃至與社會的法治進程息息相關。
給“包二奶、包二爺現象”一錘定音。但執法仍有懸念
作爲對一夫一妻制的重大補充,修改後的《婚姻法》將“禁止已婚者與他人同居”納入總則,給“包二奶、包二爺現象”一錘定音。
據瞭解,1個月來各地法院已經受理多起妻子狀告丈夫“包二奶”,甚至“二奶”稱自己上當受騙狀告情夫的案件,還有丈夫自認有了第三者,爲自己的不忠行爲對妻子提出過錯賠償。
“這個問題現在還不能算焦點”,上海市高院民庭副庭長、全國十佳法官盛勇強的觀點有些出人意料。他解釋說,過去狀告“包二奶”的案子不多。而修改後的《婚姻法》頒佈後,這方面的案子大量反映到法院還需一定時間。
但不容迴避的問題是,對“包二奶”的執法“懸念”還很多:如何纔算“包二奶”?婚外情算嗎?偶爾幽會算嗎?如何界定“同居―――固定長期共同生活”?法律又將對“包二奶”給予什麼處罰?人們亟待明瞭。法律條文作出了原則性的約束,但在具體操作上的定性、定範圍,還需要統一的衡量標準。
新概念立刻引起反響,但操作還需劃規定矩
6月初,看到修改後的《婚姻法》關於探視權的規定後,上海市的朱連新在長寧區法院將前妻告上法庭。朱先生說自己1991年與被告濮某由法院調解離婚,當時明確婚生子由被告撫養。但此後朱先生一直不能看到孩子,雖然多次與被告單位聯繫,但均以這是家庭私事、做工作無效而拖延至今。
探視權的設立,給離異之後的親情交流提供了法律保障。1個月來,各地法院普遍收到這方面的投訴,但法官們在審判過程中,產生了一些疑問:
上海市長寧區法院的樓玉芳法官在審理一起探視權糾紛時提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探視時間的長短,這讓法官難於定案。而何種情況的父母探視會不利子女健康,以至於可中止探視權?
不少如損害賠償、家庭暴力等新概念與探視權相似―――很快引起人們的反應。但具體操作上仍沒有定論。
修改後的《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時,將“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作爲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並規定無過錯方在離婚時還可向配偶“請求損害賠償”。這裏,損害賠償是一種什麼性質的賠償?
不少人希望瞭解:什麼行爲算家庭暴力?它與虐待有何區別,與一般的打架有何不同?盛勇強法官認爲,這可能需要在實踐中探索,比較不同的侵害程度來區分。具體的案例將促進執法尺度的建立。但一般來說,在實踐中摸索一套標準可能需要2到5年甚至更長時間,而標準也會隨時代變遷而變化。
財產分割越來越難,法律沒有足夠指點
一個私營業主要與妻子離婚,他、她或他們的企業有幾萬、幾十萬甚至上億的資產,是讓他們將企業“對半分”、然後依然不愉快地一起工作,還是折價賣了分、然後使企業難以爲繼?抑或還有妙招?
盛勇強法官說,新變化、新問題使法院對夫妻財產分割難度日益增加,但修改後的《婚姻法》的規定還是粗線條的。
20年來,婚姻家庭領域出現的新問題,較多地反映在財產關係上。
20世紀80年代前,家庭財產數額小、關係單一;現在,財產數額大且形式多元化。除了工資,還有獎金,生產、經營收益,著作權、商標或專利權、轉讓權等知識產權的收益等等。
財產也靈活了,除了生活資料,還有股票、股權等經營性資產。由此還常常出現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等新情況。
爲此,修改後的《婚姻法》對凡是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當事人,將予以嚴厲制裁。這就強化了婚姻法的制裁性、懲罰性。
同時,它首次在法律上承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新增條款“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性,維護女性的合法權益。
盛勇強強調,在婚姻家庭案件中,財產關係的處理日趨複雜,具體分割上問題很多,難度越來越高,還應進一步完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使法律的規定更完善、更周密。
一字增刪,體現立法的創新
對修改前後的《婚姻法》,發現經過無數立法專家、法官斟酌,反覆修改確定的條文,有的就是一個字的增刪。
修改前的《婚姻法》規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爲女方家庭成員”;“孩子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修改後的《婚姻法》把這裏的兩個“也”字刪掉了。
顯然,這是爲了更好地體現男女平等。“不要小看這一字之差,這裏有新意注入,體現了法律的創新性”,盛勇強說。
由於成文法有滯後性,所以立法必須有創新性和前瞻性,才能推動社會進步。盛勇強認爲在此次《婚姻法》的修改中,建立了損害賠償、探視權、無效婚姻等制度,是“制度創新”,體現了立法的創新性。
盛勇強說,此次立法納入了許多司法實踐裏的成功經驗,體現了立法的延續性。如1989年上海高院研究總結了“感情確已破裂”的14種情況,如今,這些關於分居時間、賭博、吸毒等條件大量被新法所採用。
也有專家、學者認爲,婚姻法的修正還不夠,新增設的一些制度和規定過於粗疏,立法上還存在空白點。如對人工授精等新技術條件下的家庭關係,修改後的《婚姻法》還沒有規定。
對於立法上的問題,他們希望最高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釋以及將來立法者對民法法典化時,能夠對新婚姻法存在的一些問題予以完善。
畢竟,法律是比較抽象的條文,缺乏可操作性,沒有具體的執行尺度和判斷標準,這就增加了爭議的可能。在可操作性上存在的問題,還有待於最高人民法院制訂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來解決。(包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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