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記者的深入調查後發現,於2000年11月“和解”的“花岡勞工訴訟案”至今麻煩不斷,當時達成的“和解”也另有隱情。與此同時,原告訴訟代理人新美隆(日本人)的律師職業操守遭到質疑。
二戰期間,日本強徵中國勞工到日本花岡鹿島公司服苦役。1984年,中國勞工倖存者及受害者家屬在耿諄帶領下開始與日本鹿島交涉。1989年,受害者正式提出“道歉、賠償和
建紀念館”3項要求。1990年,鹿島與受害者發表《聯合聲明》,其中包括鹿島表示“謝罪”。1992年4月10日,當時的中國國務院副總理谷牧在人民大會堂親切接見花岡勞工倖存者。
1995年,受害者因鹿島不履行承諾而將其告到東京地方法院。1997年,中國原告的一切訴求被駁回,並於同年向東京高等法院上訴。在原告快要絕望的情況下,1999年9月,東京高等法院突然匆匆下達“和解勸告”。2000年11月29日,原告在其訴訟代理人新美隆等人匆匆“操辦”下,在某些受害者不明真相的情況下與鹿島達成協議。
協議達成後,新美隆在記者會上對日本法官的不懈努力表示謝意、對日本司法制度表示至深的敬意―――“促成和解是因爲日本司法能正確認識歷史、有寬宏的度量並充分發揮了其作用”。其實,這裏另有來自美國方面的隱情而不爲外界所知。
1999年7月,就在東京高等法院對花岡案當事人雙方下達“和解勸告”前兩個月的時候。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議會通過一項追究日本企業責任的特別法案,要求日本政府認真清算曆史,向一切戰爭受害者作出賠償。不過,加州的特別法案也只容許加州的法院以日本的企業爲被告,而不可以把日本國作爲被告,有效期至2010年。
華東政法學院國際法系管建強先生分析說,儘管這項法案看似只是美國的地方法案,但實際上它的意義重大。因爲日本在美國的主要跨國企業均設在加州,而這些跨國企業中,包括諸如鹿島、川崎重工、三菱、三井等日本大企業,他們均有過中國勞工和美英戰俘以及接受日本政府資金製造機艦武器侵略中國的歷史。根據該法案,只要中國受害者或他們的親戚、後人有一人生活在美國,那麼,他們就可以向加州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這些日本企業賠償。
與此同時,由於受害者在日本的訴訟官司屢屢碰壁,美國方面就有人主張把案子移到美國,特別是美國大律師菲捨爾―――曾幫助猶太人從德國獲得鉅額賠償―――有意代理此類案件。2000年8月22日,就有曾被三菱、三井企業強制奴役過的中國勞工遠渡重洋向美國加州洛杉磯法院集體起訴在美國的16家三井公司和4家三菱公司。如果美國律師接手此案,那麼,這一方面表明,日本的法律和律師的可靠性遭到打擊,另一方面,那些親自參與花岡案的日本某些律師也可能對此案“鞭長莫及”,因此,他們並不甘心這個案子就這樣在日本“溜號”。
也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日本法院如不能及時促使花岡事件的原被告達成和解,或者再度駁回控訴人上訴的話,花岡事件的受害者完全有可能向美國加州的地方法院起訴鹿島公司。管建強先生說,如此一來,日本法院、被告鹿島公司就無法掌握主動權。日本國東京高等法院的法官先生們,爲了不讓被告鹿島公司和日本國的利益在美國加州遭有不測,所以在短時間內使出渾身解數,力促和解成功。
因此,從1999年9月10日,東京高等法院便對此案下達了“和解勸告”,截至2000年11月29日達成“和解協議”,已有過20多次法庭調解,平均每月有兩次。“這種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在日本司法界是少有的。”(陳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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