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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召開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聽取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刑法對於毀林開墾和非法佔用林地改作他用的違法行爲的處罰將有明確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楊景宇受國務院的委託,對修正案草案作了說明。
楊景宇說,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修訂的刑法,對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等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行爲作了明確規定,對保護森林資源、震懾犯罪,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着形勢的發展,近幾年一些地方、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名義毀林開墾、非法佔用林地並改作他用,對森林資源和林地造成了極大的破壞。目前,對這種毀林開墾和非法佔用林地改作他用的違法行爲,修改後的刑法沒有設定相應的罪名,又取消了類推原則,無法比照其他罪名追究毀林開墾和非法佔用林地並改作他用的違法行爲的刑事責任。爲了有效地制止毀林開墾和亂佔濫用林地的違法行爲,切實保護森林資源,1998年8月5日,國務院發出了《關於保護森林資源制止毀林開墾的緊急通知》,提出:“對毀林開墾數量巨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
員的刑事責任。”由於現行刑法對此未作規定,國務院的上述規定一直無法落實。爲此,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林業局在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擬訂了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楊景宇說,鑑於毀林開墾和非法佔用林地改作他用的行爲,與刑法有關規定的非法佔用耕地的犯罪行爲基本相同,同時,考慮到林地上的森林資源狀況不同,刑法重點懲治的應當是造成森林、林木嚴重毀壞的毀林開墾和非法佔用林地改作他用的違法行爲。因此,修正案草案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爲第二款,規定:“違反森林管理法規,開墾林地,非法佔用林地並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嚴重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楊景宇說,由於實踐中毀林開墾和非法佔用林地改作他用的行爲,多是經一些部門或者地方領導非法審覈批准的,而且這種非法批准毀林開墾和佔用林地改作他用的行爲,與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在構成要件上是相同的,爲了從嚴約束審批行爲,加大審批者的法律責任,修正案草案將刑法第四百一十條修改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森林管理法規,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審覈批准開墾林地、佔用林地並改作他用,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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