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去超市買東西,將自行車停在指定的停車場,出來時車子卻不見了。前天,上海聯家超市因此事被推上法庭。
朱女士的丈夫、第二原告曹先生在庭上表示,自己是殘疾人,手腳嚴重變形彎曲,妻子因此待崗在家照顧他的生活。夫妻倆每月收入只有865元,今年4月購買的這輛自行車雖然只有330元,也積攢了好長時間。5月23日,兒子要去參加夏令營,需要買些吃用的東西。朱女士特意騎車從北新涇趕到聯家超市古北店購買。停車時,朱女士按超市保安的要求將車停到了地下停車場。等她購買東西出來,卻發現車子不見了。她找了好久,也沒找着,便與超市保安交涉。對方表示,停車場是不收費的,失竊後果自負。由於時間的拖延,她購買的43.25元冷飲也化了。
曹先生認爲,朱女士去超市買東西,車又停在超市指定地方,應該由超市承擔失竊的損失,故要求超市賠償車子、冷飲損失及精神損失費10元等。
聯家超市方表示,曹先生出示的超市收銀條上沒有朱女士的名字,無法認定朱女士與超市的消費與經營關係,同時單憑收銀條也無法證明朱女士是騎車到超市及車子失竊。
法院當庭未做宣判。(闕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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