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保護野生動植物,衛生部日前發出通知,限制以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爲原料生產保健食品。
衛生部規定,禁止使用國家一級和二級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作爲保健食品成分。受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國家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法律法規,由國務院及其農業(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名錄中收入的野生動物、植物品種。
衛生部還規定,禁止使用人工馴養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作爲保健食品成分。使用人工馴養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作爲保健食品成分的,應提供省級以上農業(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使用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作爲保健食品成分的,應提供省級以上農業(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能批准的開發利用的證明。使用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中植物及其產品作爲保健食品成分的,如果該種植物已獲“品種權”,應提供該種植物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使用的證明;如果該種植物尚未取得品種權,應提供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對於進口保健食品中使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名錄中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提供國務院農業(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文件、進出口許可證及海關的證明文件。(白劍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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