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浴客觸電、“蹦極跳”出傷亡事故、纜車失控……近年,公衆服務行業事故時有所聞,究其緣由,往往因管理不善甚至服務行爲不當所致。但當痛失親人的家屬要求追索公共服務場所的責任時,卻分外艱難。
公衆服務行業負起應有的責任,以體現對生命價值的尊重,是社會文明的要求,也是民法發展的方向
3年前,銀河賓館殺人案曾在上海轟動一時。今年年初,該案的另一個官司―――銀河賓館人身損害賠償案在上海市一中院審結。
1998年8月,王翰住入銀河賓館,兩小時後被罪犯仝瑞寶殺害於客房。仝瑞寶不久被判處死刑並執行。
按照所謂慣例,案犯都已“正法”,此事應告終結。但王翰父母卻以賓館管理存在過失,客觀上給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有利條件爲由,將銀河賓館告上法庭,要求賓館賠償79萬餘元的經濟損失和50萬元的家屬精神損失。
這是我國首例賓館命案賠償官司。上海市長寧區法院一審判決銀河賓館承擔違約責任,給付賠償費8萬元。後原被告雙方均不服提出上訴,今年1月17日,上海市一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維護安全也是合同義務
“王翰是被仝瑞寶所殺,賓館也有責任嗎?”這起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既無先例可循,亦無明確法律規定可適用,甚至在理論界也無現成研究成果可借鑑。但一中院的法官還是最終開創性地理清了法律關係。
被告銀河賓館認爲,王翰被害與財物被劫是犯罪分子所爲,賓館並非共同加害人,賓館管理過失與王翰的死亡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銀河賓館既沒侵權,也不違約,不應承擔責任。
一中院在審理後認爲,王翰付費入住銀河賓館,即與賓館形成了以住宿、服務爲目的的合同關係。在此類合同中,提供房間設施及服務是賓館的主要義務。但根據住宿合同的性質、目的和行業習慣,避免旅客人身、財產受到侵害,就成爲此類合同的附隨義務。
如何看待賓館是否盡到了安全保護的義務?法院認爲,賓館的注意程度、措施的採取程度應根據賓館的等級、收費以及承諾等因素確定。銀河賓館在自行制定的《質量承諾細則》中,有“24小時的保安巡視、確保您的人身安全”等內容。這種書面形式的公開承諾,使附隨義務上升爲主合同義務。因此,銀河賓館更應切實履行與其星級服務相稱的安全保護義務。
法院審理髮現,銀河賓館未全面、認真履行合同義務,如案發期間,仝瑞寶身穿舊軍裝在賓館內7次上下電梯,卻未引起賓館方注意。因此,法院認定銀河賓館未能盡到保護義務,構成合同違約,遂作出上述判決。
尊重生命應當如履薄冰
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浴客觸電、體育場兒童意外喪生、“蹦極跳”致人傷亡、纜車失控以及鐵路列車上的人身事故……近兩年來,駭人聽聞的“天災人禍”時有發生。究其緣由,往往是因爲公衆服務行業管理不善、安全防範不力所引起,甚至是它們的服務行爲直接導致的。但當痛失親人的家屬要求追索公共服務場所的責任時,卻分外艱難。
在銀河賓館命案賠償案中,王翰的死亡並非賓館服務直接導致,但賓館依然承擔了民事責任。這就進一步明確了公衆服務行業在維護顧客安全上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作爲社會公衆服務行業如賓館、公園、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酒店等,人們入場消費或進行活動,便自然與其形成合同關係。而這些場所有義務爲顧客提供規範服務,這當中,當然也包括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今年2月,上海市一中院總結此案,針對公衆服務行業提出司法建議,要求公衆服務需確立承擔合同義務的意識、強化安全防範管理、強化責任觀念、提高糾紛處理的主動意識。
人身損害賠償動輒有數十萬、百萬之巨,被訴單位特別是圖書館、博物館等公益性單位又如何能承擔?上海市一中院建議,爲提高意外事故的賠償支付能力,使受害人得到有效的補償,也減少對社會公衆服務行業正常經營的影響,可引入保險機制,建立起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制度。
此案的主審法官周嘯告訴記者,一些發達國家大都建立了成熟的保險機制,一旦出事,鉅額的保險費隨即支付,糾紛不會上升到法律層次。
銀河賓館案判決還算“保守”
銀河賓館案的判決頗具開創性,但主審法官周嘯依然覺得有些遺憾。“最大的遺憾,就是王翰生命的喪失作爲一個損害後果,未能在判決中得到足夠的體現”。
有的法律專家也因此認爲,銀河賓館的判決還算“保守”。最近,在對一樁類似的發生在海寧市一招待所的搶劫殺人案民事賠償官司的判決中,嘉興市中級法院就借鑑了銀河賓館案的審判實踐,但他們又有“突破”,作出了給付6萬餘元的死亡補償金的判決。
長遠來說,加重公衆服務行業的責任,從而更好地體現對人的價值、對生命的價值的尊重,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也是將來民法發展的方向。但現在,我國的合同法對於人作爲損害後果,即生命的喪失的賠償還沒有明文規定。像王翰這樣風華正茂、美好的生活剛剛開始就悲慘消逝,法律卻難以對無價的生命給予一點有價的賠償。 (包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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