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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撫順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結了該市最大一筆國家賠償案,賠償總額高達27萬餘元,並返還84平方米住房一套。
據瞭解,1990年6月,賠償申請人以貪污罪被拘留並逮捕,1992年法院以貪污罪判處申請人15年有期徒刑。申請人上訴後,上級法院發回重審。1996年,一審法院以證據不足宣告申請人無罪,此間他被錯誤羈押時間長達1678天。1997年,申請人提出國家賠償。有關人士認爲,近幾年要求國家賠償的案件明顯上升,說明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在增強,同時也對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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