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合法的招商引資協議。 一方是縣政府,一方是兩個公民。
經過一年多努力,兩個引資人爲縣政府引來了外資。合資項目開工了,縣政府卻不願意按協議兌現獎金,引資人只好將縣政府告上法庭。兩審法院均判縣政府敗訴,縣政府卻以種種理由拒絕執行。
引資
1994年,河北省曲陽縣第二陶瓷廠和泰國某公司合資組建保定泰利陶瓷有限公司。在合資過程中,由於一些原因,外資退出,作爲中方的縣陶瓷二廠已注入上千萬元資金,再無能力投資,企業瀕臨癱瘓破產境地。
張新宇(保定市人)、張珊(天津市人)的出現使這個合資項目出現轉機。二人獲悉一新加坡外商準備在保定投資陶瓷項目,他們通過各種關係幫助外商考察選點。
對於這個利好信息,曲陽方面表示出極大熱情,他們希望張新宇、張珊促成此事。經過多次協商,1996年8月7日,張新宇、張珊與曲陽縣政府簽訂了引資協議書,根據協議約定,二張如果引資成功,曲陽縣政府將按外方實際投資總額的1.5%折算成人民幣一次性給予獎勵。在外方資金分批到達的情況下,張新宇、張珊提取獎金數額不得超過外方第一批到位資金總額的50%,餘額部分待外方第二批資金到位時再提取。
協議簽訂後,張新宇、張珊動用各種關係包括自己的親朋好友爲陶瓷廠招商引資。經過多方工作,二張將新加坡科技建築私人有限公司引入。1996年12月,該公司與曲陽縣陶瓷廠達成協議,合資經營保定泰利陶瓷有限公司。該項目總註冊資本840萬美元,中方投資210萬美元,佔25%股份,外方投資630萬美元,佔75%。當地媒體稱,此合資項目開創曲陽縣利用外資上千萬元人民幣先河。
1997年1月起,外方第一期資金220萬美元陸續到位。當年5月,張新宇、張珊向縣政府索要酬金,曲陽縣政府負責人答覆說,只要外資全部到位,即使貸款也要把你們的獎金補上。此時,張新宇、張珊仍對縣政府的承諾充滿信心。
1998年3月16日,外資全部到位,年產150萬平方米玻化瓷質磚生產線建成投產。經保定市會計事務所和畢馬威華振會計事務所驗證確定,外方以現金及設備認繳註冊資本共計630萬美元。
按照協議,曲陽縣政府應給付張新宇、張珊引資獎金9.45萬美元。二張據此向縣政府索要獎金,他們發現到手的引資獎金竟然飛了,曲陽縣政府以種種理由拒絕按協議兌付獎金。1998年9月10日,張新宇、張珊以曲陽縣政府違約爲由將其訴至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縣陶瓷二廠爲本案第三人。
訴訟
這起訴訟糾紛爭議的焦點是,曲陽縣的9.45萬美元獎金該不該出?
曲陽縣政府認爲,根據國家工商局公佈的《經紀人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只有具備經紀人資格,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提取中介費。張新宇、張珊二人沒有取得中介資格證書,根據《合同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
曲陽縣政府還提出,保定市政(95)38號文件明確規定,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引資500萬美元以上,按引資額的3‰至4‰獎勵。曲陽縣政府與二張簽訂的協議和保定市政府文件相牴觸,所以應按上一級政府文件規定額度兌現引資獎金。
張新宇、張珊的委託代理人認爲,二張與曲陽縣政府簽訂的引資協議是行政委託合同,不是民事中介合同,合同主體一方是一級政府,另一方是爲政府效力的引資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即政府授權引資人去完成有利於國計民生的公益事業,併爲引資人設定一定的獎金。二張經過一年多努力,溝通各方面關係,自己支付了鉅額經費,終於將新加坡外商投資引入,救活了一個面臨破產的企業,他們的合法權益是受《合同法》保護的,《經紀人管理辦法》及保定市政府文件都不具備法律效力,不是確定合同無效的依據。
1999年4月12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新宇、張珊與曲陽縣政府所籤引資協議有效,第三人曲陽縣第二陶瓷廠(直接受益人)應給付二原告獎金報酬9.45萬美元,並承擔延期付款滯納金;曲陽縣政府承擔連帶責任。
曲陽縣政府不服一審判決,於當年8月10日上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年7月3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張新宇、張珊與曲陽縣政府所籤合同一方雖爲國家機關,但雙方當事人是相互獨立、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體,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曲陽縣政府主張張新宇、張珊違反河北省和保定市的有關規定不屬於法律、法規,不是確認合同效力的依據。另外,按外商總投資額的1.5%提取獎金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曲陽縣政府否認雙方約定,要求按3‰至4‰支付獎金,屬單方擅自變更合同內容,有悖誠信原則,不予支持。
從1996年張新宇、張珊受曲陽縣政府委託招商引資,到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曲陽縣政府負責人三易其人,誰都不願兌現上一任的合同承諾,這份生效的判決遲遲不能履行。今年早些時候,張新宇、張珊曾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查封曲陽縣政府銀行賬戶100多萬元。但由於一些原因,查封賬戶現已大部分被解封。
張新宇、張珊的代理律師、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主任馬越平說,就本案而言,反映出曲陽縣政府的兩種漠視,一是在招商引資上,縣政府漠視人民政府與引資人的合法協議,漠視引資人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民法通則》的誠實信用原則;二是曲陽縣政府漠視法律的公正,漠視人民法院的公正判決。
編者的話
曲陽縣政府賴老百姓的賬,顯然沒有道理。在中國古代文化傳統中,縣官負有教化之責,所謂“民以吏爲師”。縣官帶頭耍賴,說話不算數,何以訓誨百姓踐諾守信?
現在,有些官員的“任期意識”重得不得了。前任的老賬不背,給後任留包袱不吝,公民和企業誰掉到夾空兒裏誰倒黴。這大概是出現類似曲陽“獎金糾紛”現象的直接原因。
但還有更深一層的原因———政府對經濟活動干預得太細、太具體了。不管是曲陽縣政府與公民二張簽訂的引資獎勵協議,還是該縣引以爲根據的保定市政府的“引資規定”,都有明顯的越位之嫌。招商引資完全是企業自己的事情,政府在裏面攙和什麼?你出面籤什麼協議?
在市場經濟環境中,政府與企業的職責界限究竟在哪裏?政府怎樣活動纔算“以經濟建設爲中心”?這些都是學者們和輿論界已經說濫了的老問題。政府爲企業幫忙的最好方式,是給它們創造一個公平競爭、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而不是直接替它們跑項目、爭貸款、籤合同。一個堂堂的縣政府一不守信,二不服從法院判決,其行爲已不僅僅是越位,實際上也破壞了當地的投資環境。真是何苦來哉! (許海濤 樑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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