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奇特的案件,現年55歲的劉先生將一紙訴狀交到法院,要求朝陽區民政局撤消他與林女士在酒仙橋街道辦事處辦理的離婚登記,因爲他們當時是“假離婚”。
筆者於7月11日採訪了劉先生。他說與林女士結婚十幾年來感情一直不錯,1996年他們家還曾被街道辦事處評爲“五好家庭”。但林女士多次表示想要移民加拿大,需要一大筆財產擔保金,夫妻便商定“假離婚”,將婚後家庭財產全部歸林所有,等林女士定居加拿大後許先生再出去。1998年,夫妻二人領取了離婚證。
劉先生給記者出示了一份加拿大勞動局簽發的英文文件,上面寫明已批准林女士赴加工作。其後林女士因故並未出國,而是和一男子領取了結婚證。劉先生便申報了一部分財產掛失。林女士不久向法院起訴,法院根據離婚協議書判定劉先生歸還林女士該部分掛失財產9萬餘元,並賠付利息3萬元。
記者看到了當時爲男女當事人開具離婚介紹信的兩個單位出具的證明,都說是因爲他們要求出國才爲之開的介紹信。女方的介紹信由北京某經濟技術開發公司開具並加蓋公章,但不是女方實際所在單位。劉先生據此多次向市、區民政局要求行政複議,沒有被受理,後劉將朝陽區民政局告上了法庭。
林女士的說法與劉先生大相徑庭。她稱和劉先生婚後不睦,一直鬧離婚。離婚介紹信由劉一手經辦,只是不想在單位丟臉才用了假單位。
民政部門是否應撤消這種“假離婚”呢?記者採訪了爲劉、林二人辦理離婚登記的酒仙橋街道辦事處,並諮詢了海淀區民政局。兩單位表示,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於三資企業員工、下崗職工、社會青年等羣體的大量出現,人和檔案分離的現象十分嚴重,所以他們一般不向當事人所在單位覈實介紹信的真實,而是按照法定程序檢查離婚手續是否齊全,沒有發現問題便發給離婚證,一般也不會撤消既成的離婚登記。他們認爲劉先生的問題只有通過司法手段予以解決。
朝陽區民政局則表示林先生的敘述與事實有較大出入,但沒有回答關於此案的問題。
此案正在審理當中,折射出的一些問題引人深思。酒仙橋街道辦事處一位姓張的同志透露,去年北京市新制定的《危改房屋拆遷法》規定,對拆遷戶每戶增加25平方米的住房面積補貼,結果去年下半年該辦事處下屬區域的離婚率直線上升,而今年上半年補貼發放後,復婚率也急劇上升。許多家庭通過“假離婚”,一戶變兩戶,獲得了額外的近20萬元的住房補貼。
他說,即使明知他們爲了住房“假離婚”,但因爲手續合法也不得不辦理登記。
法學碩士張桂芹說,《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假離婚”的處理辦法。現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也只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的,婚姻登記機關應撤消婚姻登記,並處200元以下罰款”,但對通過離婚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假離婚”,並未提出有力的懲罰措施。
中國政法大學的王秋蘭教授介紹,湖北省武漢市已規定離婚後共住並因此多分房的,收回多分的住房並處以重罰,有效遏制了“假離婚”。但是,其他省市大多沒有相關法規。她呼籲人大盡早討論修改《婚姻法》相關條文,以便民政部門在遇到這種情況時有法可循。(因涉及隱私,隱去文中男女當事人真實姓名。) (郭翔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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