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2日,我國首例網絡名譽侵害案件有了說法,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定網名“大躍進”的使用者俞某侵權事實成立,賠償原告張小姐人民幣1000元,並在侵權行爲發生地“E龍”網站公開道歉。
雖然已有判決,但對於“網絡上的ID有沒有名譽權”這一問題,部分網民尚有異議。白而強律師對此分析說:當一個人在網上攻擊他人的ID時,必然明確認識到那個ID背後有一個真實的人存在着。同時,網名在部分羣體中已經成爲和真實身份對應的符號。在這種情況下,網名和現實中的綽號、曾用名沒有多少區別。網絡存在虛擬成分,但並非絕對的虛擬,在網上對網名進行侮辱和誹謗,完全適用於現行的法律法規。“大躍進”的帖子有明顯的侮辱成分,即使雙方是不認識的,只要對方能查出其真實身份,就可以提起訴訟。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中明確規定: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由於被告否認“大躍進”爲自己的網名,法院在“E龍”總部、江蘇省公安廳和江蘇省多媒體管理局的協同調查下,取得了其上網的IP地址和相應的電話,並據此推定了“大躍進”的身份。這表明,網民的隱私權並非無限的。根據《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網站雖然不能隨便泄露用戶資料,但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調查時有配合的義務。任何人只要在網上有違法的言行,就有可能被曝光,並在現實生活中承擔相應的責任。
互聯網有其開放性,這給了每個網民自由發表言論的機會,但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亂。隨着信息網絡的進一步發展,它與現實的結合愈加緊密,現實對它的監督管理也將愈加完善。
“大躍進”一案警示了所有網民:網絡並非自由天堂,任何違法言行都不可能隱藏於網中逍遙自在。因此,在享受網絡賦予我們的自由時,不能忘記自覺守法。 (吳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