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隨着暑假的到來,各類消閒娛樂場所又迎來了經營上的黃金季節。日前,筆者在南開區人民法院瞭解到,近年來因在娛樂場所發生事故成訴的案例增多,僅今年上半年,該區法院就已受理5件。
日前,我市某賽車俱樂部發生了一起消費者訴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的案件。消費者王潔(化名)在該賽車俱樂部駕駛卡丁車時,中途車輛曾出現故障,由工作人員重新啓動。啓動後不久,王潔駕車撞到場內安全護欄的輪胎上。當時,王潔感到腹部疼痛下車休息,隨後離開娛樂場。此後,王潔腹部劇烈疼痛,次日到醫院檢查確診爲胰腺破裂,住院53天進行了胰腺修補手術,花去醫藥費12839.03元。
在法庭上,王潔認爲賽車俱樂部作爲娛樂場所負有保證消費者人身安全的責任,要求賠償各類相關損失44700元。法庭認爲原告到被告處娛樂,被告有義務保證原告的人身安全。原告受到的傷害雖不能證明機械故障所致,但被告也應承擔部分賠償。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各種費用1萬餘元。
前不久,學齡前兒童小明(化名)由其父攜帶到本市某公園遊玩。在駕駛遊戲跑車時,被另一遊戲者駕車撞開的保護欄門擊中頭部,造成額骨骨折,住院45天。小明之父訴至法庭,要求被告公園方賠償損失2萬餘元。而被告則認爲小明的損失是由於另一遊戲者(第三人)撞開保護欄造成,應由第三人負責賠償。
法庭在充分調查後認爲,原告到被告處購票娛樂,被告負有保障人身安全的義務。由於娛樂場地的防護門被撞造成插銷彎曲,門開後打到原告頭上致傷,被告應承擔全部責任,由第三人賠償的理由法庭不予支持。經判決,被告賠償了小明醫療費等1萬二千餘元及3000元精神損失費。
目前,我市很多大型商場及娛樂場所都爲4歲以下兒童設立了專用的遊戲場地。在法院受理的另一起案件中,一名消費者攜幼女小佳(化名)到本市某樂園消費,小佳在樂園內盪鞦韆時不慎滑落頭部着地。
事後,醫院出具了“頭外傷後頭痛,考慮爲腦外傷後綜合徵”的病歷。小佳的母親以樂園中兒童娛樂設備缺陷和工作人員失職造成傷害爲由訴至法庭,要求賠償經濟和精神損失。被告樂園方以該樂園是供4歲以下兒童遊玩的場所,所有遊樂設施均有產品合格證,決不會給兒童造成傷害爲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且雙方在誤工損失、精神損失賠償上分歧較大,後經法庭多次調解,被告方賠償了小佳3000元損失。
從上述幾起案例中我們不難看出,到娛樂場所遊玩必須注意安全。在暑期到來之際,娛樂場所的經營者和消費者都要從安全角度出發,避免發生不愉快的事情。(餘南 郭儒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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