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國家計委對外宣佈,中央政府對1992年發佈的《中央定價目錄》再次進行大幅度削減,由先前的141種減爲13種。相隔4天,國家計委又頒佈《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對如何在涉及全體公民切身利益的公共商品、服務價格的決策中,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作了程序性規定。
這兩件事看似互相獨立,其實有內在的邏輯聯繫。除了直接標誌着咱國家以市場調節爲主的價格機制基本形成之外,還象徵着中央政府推進政府決策民主化的政治含義。
然而,在高興之餘,我仍然覺得政府定價權還應當更透明。本文所言的“更透明”有如下三層意思:
首先,中央政府對商品與服務的定價權雖然削減到只剩13種,但所指的“種”是“單項”的概念還是“類”的概念,老百姓仍然不清楚。例如,普遍電信服務的定價權可以理解爲“單項”的“種”,也可以理解爲“類”。因爲,電信服務價格是一個系列,對消費者而言,就不是“單項”的概念而是“類”的概念。這些界線不可糊里糊塗,而應當向全體公民有個明確的交代。否則,等於給地方政府或部門留下了隨意解釋權。
其次,按相關法規的規定,省(區)一級政府對某些帶有區域性特徵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也有一定的定價權。現在中央政府的權壓縮了,地方政府的權是否也跟着同步壓縮?具體壓縮到何種程度?也得有個交代。而一個更爲現實也更爲迫切的問題在於,以往地方政府從保護地方利益出發,或多或少制訂了違反國家《價格法》的、針對某類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保護和價格壟斷的“土政策”。如今,中央政府大刀闊斧,地方的價格“土政策”是否能同步清理?由誰來監督清理?這些也得有個時間表和落實監督人,指望地方上的物價局來監督地方政府的“土政策”是不現實的。否則,中央政府“放”了,地方政府繼續從中做手腳,價格改革的總體效果會大打折扣。
再次,價格的調整、變動涉及全體公民、製造商和服務商的切身利益。爲了讓大家心中有底,無論是本次廢除的還是仍然保留下來的《中央定價目錄》(包括《目錄》細則),應當全文在媒體上公佈。
從政府定價、政府價格管制必須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要義出發,全文公佈《目錄》有利於公民監督地方政府是否全面落實中央政府的新政。往昔,地方價格“土政策”之所以大行其道,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於政府價格管制政策的不透明和相關信息不公開。
有必要把醜話說到前頭,隨着市場化改革進程的加快和深入,省與省、地區與地區之間的經濟利益衝突還將在更大範圍內出現。因此,一些地方從局部利益出發搞瞞天過海,把中央政府已放開價格的商品和服務又偷偷或者變相納入地方政府定價目錄之中,並非沒有可能。
凡事,上頭越透明,下頭就越難搞小動作。所以,希望我作爲公民的建議能爲政府部門採納。(河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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