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兩年九個月,經過無罪、濫用職權罪及故意殺人罪、私藏彈藥罪三次反覆,日前,福建莆田市涵江區公安分局原發警大隊長林宗顏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被槍擊致死的22歲青年黃黎檀的父母提出23萬多的附帶民事賠償只得到48670元的支持,死者父母不服,表示將繼續上訴。
經莆田涵江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10月15日晚10時許,時任涵江區公安分局巡警大隊長的林宗顏穿便服到涵區區工業路香情酒吧一樓大廳喝茶,剛坐下不久,他持手機到酒吧大門外回傳呼。當他打完電話進酒吧時,見有人羣毆即出面制止,遭到其中黃黎檀、李傑的推打。林表明自己是巡警,但仍被李傑抱推,便拔出手槍。黃黎檀見有槍即往酒吧門外逃,林邊喊“不準跑”邊持槍追出門外,在追趕中連開四槍,其中兩槍擊中黃的背景(分別穿透腹部和胸部)。黃中彈後,林即叫“的士”送涵江醫院搶救,但爲時已遲。經法醫鑑定黃黎檀被槍擊中引起心臟破裂導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且屬遠距離(60釐米以外)狀態下被打中。
此外,林宗顏於1987年在仙遊縣公安局和1997年在涵江巡警大隊期間,利用組織公安幹警打靶的機會,先後兩次把打靶剩下的“五四”式、六四式手槍子彈422發私藏家中,1999年5月11日,偵查機關依法搜查時被查扣。
法院認爲,林宗顏身爲公安幹警,在明知開槍射擊會導致被害人死亡情況下,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邊追邊連開四槍,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案發後能積極搶救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同時林宗顏還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藏手槍子彈422發,已構成非法私藏彈藥罪,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糾正了涵江區、檢察院等濫用職權罪提起的指控。
據瞭解,此案發生後,1998年12月,涵江公安分局作出林宗顏系執行公務意外致黃死亡不負刑事責任的反饋報告。直到1999年5月11日,林才被刑拘,1999年11月12日,涵江區法院以濫用職權、非法私藏彈藥罪判決林有期徒刑5年,雙方不服均上訴,2000年11月17日,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撤消原判,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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