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日聯合發佈施行《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爲中國公民出國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產和其它非公務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中介活動及機構將得到進一步的規範,公民的合法權益將得到更有力的保護。
管理辦法對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及其機構的經營範圍、申請辦法、資格認定、審批程序、備用金的管理和使用、中介活動的監督檢查和處罰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依據這一管理辦法,申請成立中介機構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公安機關進行資格認定,並報公安部備案。申請機構憑省級公安機關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註冊。經資格認定成立的中介機構可以依照管理辦法的規定,爲公民出國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產和其他非公務活動提供信息介紹、法律諮詢、溝通聯繫、境外安排、簽證申辦及相關的服務活動。從事中介活動的機構和個人如有違法犯罪活動,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80年代以後,隨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漸改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旅遊、探親、訪友、留學、開展商貿活動以及移居國外的人數逐年增多,從事出入境中介服務活動的各類機構和組織也越來越多。1999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聯合制定並下發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規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活動。此次制定和發佈《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將進一步加強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使這類中介活動爲公民因私出國提供更加便利的條件和更好的服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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