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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5歲男童由外祖母陪同在臺北縣中和市一家“麥當勞”用餐時,在兒童遊樂區溜滑梯不慎跌傷骨折。男童父母依消費者保護法向法院請求50萬元精神慰撫金及5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臺北地方法院昨天審結此案,認定“麥當勞”的兒童遊樂區服務有“瑕疵”,依消保法及民法判決臺灣麥當勞公司須賠償30萬元精神慰撫金。至於懲罰性賠償,法官認爲“麥當勞”無故意過失行爲,判決駁回。“麥當勞”如不服,可上訴。此案是臺灣麥當勞公司因小孩在遊戲區受傷而判賠的首例。
原告男童在1999年9月30日下午5時許,與外祖母一起前往臺北縣中和市的興南分公司消費。他到二樓“麥當勞樂園”兒童遊樂區玩滑梯時自梯臺墜落,致左側遠端肱股骨折,合併外側生長板受損,可能影響左肱骨日後正常生長。男童父母因此依消保法及民法規定,向臺灣“麥當勞”求償共計100萬元。
“麥當勞”抗辯道,原告未提出確切的事證或釋明其主張,以證明遊樂區設施有“安全上的危險”,以及危險與損害間具有何種因果關係;而且該遊樂區設施的使用規定均標明:“進入兒童遊樂區應有成人一名在場陪伴”等警語,足證被告已盡相當的注意義務,並無任何故意或過失的行爲,原告受傷應與被告的遊樂區設置無任何因果關係。而遊樂區設施均由國際麥當勞全球總部所統一覈准的遊樂器材商所提供,亦經國際TUV組織的安全檢驗,具有“通常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及國際專業水準。
法官審理認爲,被告爲吸引兒童至其餐廳消費並促銷其各項商品,在餐廳內設兒童遊樂區供前往消費的兒童使用,被告負有確保其提供此項具有商品促銷效果的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的危險,否則依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指出,由於被告提供的服務有“瑕疵”(依消保法無過失責任的規定,被告平日均有義工在兒童遊樂區看護,惟此件事故發生時並無任何義工人員在現場照料與管理),因此認定被告“麥當勞”未盡其提供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之責,判決“麥當勞”須賠償原告30萬元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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