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檢察機關起訴,法院對廣西玉林市公安局原局長韋欽芳特大受賄、行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韋欽芳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以行賄罪判處韋欽芳有期徒刑二年;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韋欽芳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
審判機關認定,韋欽芳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收受沈進銅等人的財物共計人民幣94萬餘元、港幣5萬元,價值人民幣11萬餘元的金條5根,價值1萬餘元的手機一部及價值人民幣3800元的真皮沙發一套。1994年下半年,時任玉林地區行署公安處副處長的韋欽芳向玉林原地委書記俞芳林行賄人民幣15萬元。另外,韋欽芳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有人民幣97萬餘元、港幣14萬餘元、美元4403元。(廖正彩 盧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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