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法律意識的逐漸提高,發生人事方面的有關爭議、糾紛越來越多,對此,天津過去從未有仲裁解決的辦法。昨天,記者從市人事爭議處理辦公室瞭解到,日前天津出臺了《天津市人才流動爭議處理辦法》,今後發生的人事爭議已有章可循了。同時全市各區縣均成立了人事爭議處理機構,將依據該《辦法》仲裁人事方面的爭議。
據瞭解,《天津市人才流動爭議處理辦法》中的“人才流動”,即指機關事業單位中“幹部身份”職工的調動、辭退、辭職。該《辦法》就是仲裁職工在調動、辭職、辭退過程中,與單位之間,或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糾紛。目前天津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幹部身份”的職工約70萬人。近年來,因一些職工流動而引發的爭議、糾紛呈上升趨勢。據市人事爭議處理辦公室近來受理的案件中分析,在人才流動中引發的爭議多種多樣,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職工因違犯了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被單位辭退,或單位限其時間自己辦理調動,當事人不服,發生爭議;有的單位領導對某職工打擊報復,無故將其調動或辭退,而又不符合雙方提前簽訂的合同及有關規定,當事人不服。二是單位之間因爭奪人才,而引發的人事爭議,其中有的職工在調動過程中,將原單位的技術機密泄露出去,引發爭議。
《辦法》對受理人事爭議範圍作了規定:一、適用於人才和單位之間因調動、辭職、辭退發生的爭議;二、單位與單位之間因人才流動引發的爭議;三、因人才流動發生的其他爭議。按法律程序和幹部管理權限辦理的幹部任免、調動、公務員的申訴控告以及已簽訂勞動合同的爭議仲裁,不適用該《辦法》。《辦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市或區縣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解決。市屬單位、中央和外省市駐津單位發生的人才流動爭議,當事人可向市人事局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解決,其他單位發生的人才流動爭議,當事人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事局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解決。市或區縣人事局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受理後,應在7日內組成仲裁庭,進行調解或仲裁。仲裁庭應當在作出裁決決定後5日內,製作《人才流動爭議裁決書》,送達當事人,裁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張鳴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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